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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伊斯兰教教法(5)

小说: 伊斯兰教史      作者:王怀德;郭宝华

朝觐这项功课包括一系列的宗教仪式,首先是受戒(伊赫拉姆)。伊斯兰教认为,麦加的土地是神圣的,因此,朝觐者在进入麦加地区以前,自身必须首先沐浴受戒。从陆路来的,进入圣地前在所没的关口受戒,乘飞机来的则在登上去沙特阿拉伯的飞机之前,例如在开罗、大马士革,卡拉奇等地受戒。朝觐的人要脱去平时的服装,用两块无缝的白布遮身,一块把从腰部到膝盖部分裹起来的白布叫伊扎尔;另一块叫里达(披巾),从左肩斜着下来,在右侧结在一起。朝觐者受戒后袒背露胸,科头跣足(穿平底鞋或拖鞋),不加任何修饰,也不准理发,不准剪指甲,不准伤害生灵(连蚊虫也不准打死),不准与人争吵,不准男女同房。据说,这一方面表示复古返朴,向安拉悔罪;另一方面表示注重平等,上自国王,下至贫民,同舟共济,共同维护安拉创造的一切。妇女受戒后仍可穿平常的衣服,但除睑和双手之外,身体的其他部位都要遮盖起来。穆斯林受戒启程后,要不断地高诵“应命词”(塔尔比稚):

“我应命而来了,

主啊,我应命而来了!

独一无我的主啊!我应命而来了!

公顷、恩惠和大权皆属于你,

我应命而来了,主啊!”

朝觐者到麦加后,要尽快进入禁寺举行巡礼,即以反时针方向绕克尔白殿走七周(转“塔瓦夫”)。每周都以镶有黑石的那个角为起讫点,跟着向导一起诵念祷词,每周所念祷词各不相同。在转“塔瓦夫”的过程中,人们要亲吻黑石(如人群拥挤,可用手触摸之),有些人摸着黑石不愿走,旁边虽有警察极力推、挡,但总抵不过汹涌的人群。不少人摸着天房的墙壁不肯离去,甚至流下眼泪。正如穆阿·拉乌夫在《麦加朝圣记》中听说:“每一个朝觐者见到‘克尔白’时的反应都各不相同。我第一次见到‘克尔白’时,完全呆住了。我的妻子紧紧抓住我的手臂,一边战栗,一边呜咽。这一次,我的女儿就像触了电一样发抖,我的儿子则完全说不出话来。”①转“塔瓦夫”之后,就在“易卜拉欣足迹处”外的地上礼两拜,再到“奔走大厅”举行奔走仪式。两层的“奔走大厅”高21米,宽约20米,长约400米,是长廊形的建筑。萨法和麦尔瓦两座小山的残峰就在大厅下层的两端。峰顶的石头被人们脚踩手摸,显得油光发亮。下层中间专有一条为老弱病残者乘用手推车的双轨道。人们都挤在下层奔走,上层供礼拜之用。奔走仪式开始,人们首先登上萨法山的遗迹,口诵祷词,向着天房招手示意,尔后顺着长厅右侧走向麦尔瓦,中间有一段要小步跑行。从麦尔瓦返回时,其动作与上面讲的相同。这样往返七趟,每趟都念不同的祷词。这一仪式是对哈哲尔找水一事的纪念。随后,朝觐者就到渗渗泉去饮“圣水”,有的人还要不远万里带些泉水回去,让亲朋好友共沾圣水的吉福。为了保障朝觐者的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疾病,沙特政府已用自来水管代替水桶,经过消毒的泉水可供朝觐者饮用和盥洗,还允许人们用此水沐浴。沙特阿拉伯一位朋友在谈到渗渗泉时说:“作为穆斯林应该相信井水是尊贵的,但说它能消灾除病,那不符合伊斯兰的教训,如果是这样,住在麦加的人不必履行其他功课,就可以进天园了。”②这番话不无道理,但目前可能不为多数穆斯林所接受。以上这些仪式,一般统称为“小朝”,是朝觐仪式中的古老部分。如果穆斯林只限于履行“小朝”,那么他就可以理发开戒,从而摆脱宗教仪式方面的一切禁令。但是,如果他表示了在“小朝”(乌姆拉)之外还要履行大朝(哈吉)的心愿,那么他就继续处于受戒状态。大朝是所有穆斯林都渴望实行的,这个机会是朝觐月在麦加的人不会轻易放过的。大朝的各项仪式是在规定的日子里进行的。

①穆阿·拉乌夫:《麦加朝圣记》,载美国《全国地理月刊》1978年11月号。

②转引自马贤:《在朝觐的日子里》,载《中国穆斯林》1982年第1期。

伊斯兰教历12月(祖立后哲月)7日,由伊玛目在禁寺举行布道演说;当天晚上或第二天早上,朝觐的人们离开麦加。

初八日黎明,朝觐者由麦加来到米纳谷地。过去,这个山区道路狭窄,朝觐期间常发生堵塞现象;现在情况不同了,由麦加到米纳有宽阔的柏油马路,在1000余米宽的山谷里架有两座横跨山谷的大桥;大桥两侧各有立体交叉引桥,把米纳大街同南北两边山坡的公路连接起来,交通条件有很大的改善。这里有一个村镇,过去是一些低屋矮棚,现在则建起了现代化的楼房,但只有在朝觐的日子才得到充分利用。在这里住到翌日晨太阳升起的时候,人们再动身经穆兹达利法山前往距麦加25公里的阿拉法特山,并在山脚下野营。相传阿丹和好娃因吃禁果被罚离天园后失散,在此相逢。

初九是大朝最隆重的一天,是正典日。中午,太阳一过子午线,伊玛目便骑马登上阿拉法特山(又名“拉赫曼山”,Jabal al-Rahman),发表布道演说,举行隆重的祈祷仪式。绝大多数人都诵念穆罕默德遗留下来的祈祷词,其中有这样一殴:“主啊!宗教能给我抗罪力,求你完善我的教门;现世存在着我的生活,求你完善我的今世;后世是我的归宿,求你完善我的后世。你延长我的寿命,以便为善。你让我安然死去,以防作恶。”也有一些人为自己的特殊罪愆或特殊要求而念另外的祈祷词。太阳一落山,人们开始往下踊,急赴穆兹达利法山,并在那里过夜。宵礼时要礼两拜。礼拜前后每个人都在这里捡黄豆粒大小的石子49颗,准备到米纳举行“会射”。

教历12月初十清早,在进行礼拜和布道以后,朝觐者前往米纳实行“会射”。人们来到投石柱(Jamrah al-anghah)跟前,将在穆兹达利法山捡来的7枚石子投向3个石柱中的一个(按教法规定,在米纳要住两天,把余下的42枚石子全部投完)。据说,这是投石驱鬼。投石后,朝觐者同集郊垣宰牲,过古尔邦节(宰牲节)。这是为了纪念易卜拉欣遵从主命准备牺牲自己的儿子易司玛仪的虔诚心愿。这里有专供宰牲的集市和屠场,有的人预先就买好牛羊,装在汽车上运至米纳。但许多人并不亲自去宰牲,而是将买来的牛羊交别人去宰。也允许按市价以现金施舍给穷人或交别人代办。这一天,没有到麦加朝觐的穆斯林也都在自己的所在地欢度这一节日。朝觐者在此之后就可以理发、剪指甲(剪下的头发和指甲力求埋在地下),使自己处于半开戒状态;完全开戒要到返回麦加,再次举行“塔瓦夫”和“奔走”仪式之后,即履行辞朝之后。这时,按规定朝觐者即可理发和刮胡子,进行沐浴,换上平常的服装,宣布开戒,圆满地完成全部的朝觐活动,从而获得“哈吉”的尊称。

朝觐麦加之后,许多人还要前往位于麦加北面约450公里处的伊斯兰教第二圣城麦地那,拜谒先知清真寺,瞻仰先知陵墓。在条件允许的时候,有人也前往耶路撒冷朝拜,那里有阿克萨清真寺和穆罕默德“升霄”时的遗迹。

在一年一度的朝觐期间,来自不同国度和民族,有着不同肤色,讲着不同语言,从事不同职业,地位不同,贫富不一而又分属于不同教派的穆斯林,汇集一起,和睦相处,无疑对他们之间的了解、友情和团结起着促进作用。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什叶派穆斯林除朝觐上述圣地外,还朝拜他们自己的圣地。它们大都是已故伊玛目的陵墓所在地,在伊拉克有:阿里的陵墓所在地纳贾夫、侯赛因的陵墓所在地卡尔巴拉、第七和第八伊玛目的陵墓所在地卡齐麦因(位于巴格达附近)、第十和第十一伊玛目的陵墓所在地和第十二伊玛目“隐遁”的地方萨马腊;在伊朗有:伊玛目礼萨的陵墓所在地马什哈德和伊玛目礼萨的姐姐法蒂玛的陵墓所在地古姆。

除上述五项基本功课外,《古兰经》中许多地方都讲到“圣战”(jihād,吉哈德),说“战争已成为你们的定制”,“谁为主道而战,以致杀身成仁,或杀敌致果,我将赏赐谁重大的报酬”(2:216;4:74)。据此,有的穆斯林把“圣战”也视为伊斯兰教的柱石之一。例如,已故巴勒斯坦人赛义德·阿卜杜拉·毛杜迪在其所著《伊斯兰生活方式》一书中写道:“后是吉哈德,即尽自己最大努力,无论是通过嘴或笔,或剑,传播安拉的话,使其成为至高无上,扫除伊斯兰道路上的一切障碍。”但是,把“圣战”作为伊斯兰教第六项功课的说法不为多数穆斯林所接受。

三、法律方面的规定

《古兰经》中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不多,而且分散在各个地方,特别是第二,三、四,五章中。后来,以这些规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学和制定的法律,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政治和习俗的影响。有些问题《古兰经》中并没有讲到,而是以后形成的定则,并被载入有关的文献中。总的来说,法律上的规定反映了那个时代社会的基本状况。下面我们就《古兰经》中谈得较多而今又对穆斯林的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几个问题简要地加以叙述。

首先,《古兰经》虽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但有些地方却也类似于现代的根本法,对各类人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做出了既笼统又严格的规定。它不仅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画一条线,而且又将非穆斯林区分为“有经典的人”和多神教徒,这些人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处于不同的地位,规定“信道的人,不可舍同教而以外教为盟友”(3:28)。在伊斯兰教内部,虽然讲穆斯林皆兄弟,但入教的奴仆什么时候也不可能与主人平等,而只是要求主人“宽待他们”,拿出一部分施舍用于他们的“赎身”。在有关抵罪的规定中还专门提出:“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2:178)。对男女的地位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认为“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他们比她们更优越”(2:228;4:34)。

伊斯兰教在婚姻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而明确。在年龄上,男12岁,女9岁即被视为成年人,就可以结婚。男穆斯林娶“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都是合法的”,谁无能力“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4:25)。为什么强调男女穆斯林可与信道的奴婢而不要和不信道的人结婚呢?因为伊斯兰教认为,“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伊斯兰教一反过去的陋习,禁止近亲结婚。但却继承古代阿拉伯半岛多妻制的习俗,然后做出某些限制。规定娶妻最多不得超过四个,“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何况“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多”(4:3、129)。据此,后来许多穆斯林都主张一夫一妻制,现在也有的政府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例如突尼斯于1956年获得独立后就公布法令,取消一夫多妻制。然而,我们看到,一夫多妻制至今还在伊斯兰世界不少地方存在着。

关于解除婚约、离婚,妇女再嫁,也都做了规定。离婚权不为配偶双方所有,而属于丈夫一方。只要他当众立誓即可休妻。妻子仅有保留聘仪和自己财产的权力。《古兰经》说:“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须以离仪赠与她们;离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2:236)。离婚的妇女要待婚4个月,即经过三次月经期才能再嫁,主要是看她是否已经怀孕。在此期间,丈夫可以挽留她。不过,他以后还可以重新休掉她。“休妻是两次,此后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收回……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229—230)。离婚时,“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65:6);“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协议而断乳,那么,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么,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寡妇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她们再嫁与否,由她们自己决定(2:233—234)。

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伊斯兰教也为穆斯林规定了应遵行的义务,有些虽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但确是一种良好的伦理道德。例如,《古兰经》第4章第36节说,穆斯林“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古兰经》和“圣训”中谈到这方面内容的地方还有很多,我们在这里不再一一引证。清代刘智等人依据上述规定,并吸收儒家等的伦理道德观念,概括出与“五功”并提的所谓“五典”:子女孝顺父母,夫妻互爱,长幼互敬,兄弟和睦,朋友忠信。这无疑在穆斯林中起了良好的作用。

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虽然《古兰经》说:“今世生活,只是游戏,娱乐、点缀,矜夸,以财产和子孙的富庶相争胜……只是欺骗人的享受”(57:20),要人们不要只图今世生活的浮利,而相信后世“是更优美的”,但它并不反对人们拥有财产,并且教诲人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2:188),更不准侵蚀公物和侵吞孤儿的财产(3:161;4:2);“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准许“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债务人“应当写一张借券”,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2:275、282)。由此可见,教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甚至认为:“谁若死于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当算殉教者”,而“拖延和不及时交付富人的债款当属罪过”,“是诈骗行径”;认为负有债务的人死后进不了天园,“行乞之人在后世会显现为骷髅”。①

①《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58、67、73-74、2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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