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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伊斯兰教教法(6)

小说: 伊斯兰教史      作者:王怀德;郭宝华

关于遗产的继承,《古兰经》规定得更为详细:“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男人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一部分。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回济他们。”具体地讲,“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么,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上述各种分配,均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欠的债务之后;立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7—12)。《古兰经》规定,要特别关心孤儿,要有监护人管理他们的财产,当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在此之前,不准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更不准侵吞,但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4:2—6)。一切遗嘱的订立,债务的支付,孤儿遗产的交还。均须有两个证人在场才能成立。如果发生疑问,证人要以誓言证明自己见证的公正性(5:106及以下几节)。破坏誓约要支付罚金,供给10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赠送衣服给他们,释放一个奴婢或斋戒三日(5:89)。隐讳见证是犯罪,要受到惩罚(2:283;24:4)。穆斯林不应拒绝作证。应“维护公道”,“秉公作证”,即使不利于自身以及父母和至亲(4:135)。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教法中妇女问题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她们有比对男人更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妇女的法律地位比男子低下。但是,我们应当历史地看问题,与伊斯兰教以前的时代相比较,妇女的地位还是有改善的。首先,《古兰经》中虽然存有过去阿拉伯半岛的习俗,如向未婚妻送聘仪,但它已失去原来那种支付被买者身价的性质,而仅仅是给她的一种褒奖;即使两人以后断绝关系,妇女仍可将其留作私产。其次,虽然仍承认多妻制,但做了某些限制,规定娶妻不得超过4个,并要丈夫公平地对待她们;此外,还劝导人们,如果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最好只娶一妻。第三,更具有进步意义的是,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并废除了寡妇改嫁时只能嫁给丈夫的兄弟或亲属中其他人的内嫁制习俗。寡妇只要经过4个月零10天的待婚期,就可以自由地重新结婚。最后,伊斯兰教还打破妇女不得继承遗产的惯例,确定了女子的继承权。

《古兰经》对刑事方面的叙述是断断续续的,既有以后世的刑罚对那些从宗教的观点出发被认为犯有罪孽者的告诫,也有对刑事犯罪者实行惩处的规定。杀人抵罪已成为“定制”,但允许依传统的做法支付血金,说“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2:178)。如果是因疏忽大意而犯下杀人罪,那么,“谁误杀一个信士,谁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并以血锾交付尸亲,除非他们自愿让与。被杀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们的敌人,那么,凶手应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如果被杀者的宗族是你们的盟友,那么,凶手应以血锾交付尸亲,并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谁不能释放奴隶,谁当连续斋戒两月”(4:92)。无故伤害他人者,也应做出相应的抵偿,即以目抵目、日抵鼻、耳抵耳、齿抵齿,或者向受害者偿付血金。

对偷盗罪和抢劫罪的惩处比拜物教时期要严厉得多。如果盗窃给客人或部落成员带来了损失,拜物教徒认为这是一种耻辱,但偷盗者不受惩处。而伊斯兰教则规定:“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5:38)。对打家劫舍者,要处以极刑。这既反映了当时穆罕默德要建立安定统一社会的需要,也反映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加强。

关于通奸要以乱石击死的问题,《古兰经》中没有讲,而是以后的文献中谈到的。《古兰经》只是说,对于“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确定奸淫罪要有四个证人,“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接着还对行奸的男、女作了不同的规定,说“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你们的男人,若作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4:2—5、15—16)。男女间的不平等,在这方面也表现出来。

伊斯兰教严禁自杀,《古兰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说“你们不要自杀……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4:29—30)。“圣训”更明确地指出:“跳崖自杀者,在火狱里,永远处于下坠之状。服毒自杀者,在火狱里,手持致死毒药,永远处于吞食毒药之状。以刀自杀者,在火狱里,手持利器,永远处于自刺其腹之状。”①

另外,对穆斯林,特别是对女穆斯林的衣、食、住、行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禁止赌博求签(5:3),让人勿穿绸缎,勿用金银餐具饮水,勿用镀金镀银餐具吃饭,禁止抽烟,等等。②我们在这里不一一叙述。但对于大家谈论多、影响大的有关饮食方面的禁令,我们要特别讲一下。那么伊斯兰教都禁食那些东西呢?《古兰经》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这里讲的“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其具体涵义是:即使那些按教法规定穆斯林可食的动物,宰杀时也要念诵真主之名,否则仍不可食。市场上非穆斯林卖的牛、羊肉,一般穆斯林是不吃的。不过穆罕默德说过,如果不知宰杀时是否已诵念真主之名,“吃肉时你们诵念真主之名,肉当可食”③。《古兰经》还指出:“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凡为形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5:3;6:145)。

①②③《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153页,第155页,第16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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