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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伊斯兰教教法(7)

小说: 伊斯兰教史      作者:王怀德;郭宝华

在非洲农村,在一些非伊斯兰教国家,例如在中国,不吃猪肉几乎成了穆斯林信仰的标志,并逐步变成了民族的风俗习惯。许多穆斯林认为,“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共同的风俗习惯成为维系人们的纽带”,伊斯兰教在我国回族的形成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①。其实,不吃猪肉并非始于伊斯兰教,犹太教就不吃猪肉,《旧约·利未记》第11章第7—8节经文说:“猪,因为蹄分两瓣,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印度教徒也不吃猪肉,但未查出他们的经典在这方面的规定。基督教徒承认《旧约》,但他们却吃猪肉。据说,他们原本遵守《旧约·利未记》的规定,但后来慢慢改变了。不吃猪肉可能是古代闪族人和阿拉伯半岛许多部族共同的习俗,它是由客观条件引起的。阿拉伯半岛大部分是沙漠,有少量的绿洲和草原,西部和南部为群山所环抱,气候炎热,干旱少雨,多适于放牧驼、牛、羊等牲畜。而以食粮为主的猪,在这里是不多的。此外,有人还认为,猪是不洁的,可能是传染病源,于是就更不去养它和吃它的肉了。这一点在宗教方面得到反映,形成一种禁律以后,凡属这一宗教的信徒,不管生活在什么地方,都必须遵行。在那些已经演变成民族习俗的地方,就更不是单纯的宗教问题了。穆斯林除不吃猪肉外,还有一些动物肉也不吃。这是后来的教法学家们逐步定下来的。

①江宝城:《回族忌食猪肉的来源》,载《民族团结》1984年第12期;林松:《试论伊斯兰教对形成我国回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载《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

《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2:168),说“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但对于什么是“佳美的食物”,法学家和穆斯林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海参系海中之物,但有的人认为它外表不佳美,因而不可食;而有人则认为,既为海中物,就是可食的。对鳝鱼的看法也不相同,有人认为可食,有人认为不可食。经过穆斯林法学家们的长期讨论,逐步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为多数穆斯林所接受的意见,大致是:反刍的、吃草的兽类,吃谷子的禽类,如牛、羊、驼、鹿、兔、鸡、鸭、鹅、鸠、鸽以及水中的鱼、虾等,都可以吃。反之,吃肉的、有爪子的、不反刍的兽类,鹰钩嘴、吃肉而且性情凶暴的禽类,如驴、骡、狗、虎、豹、狼、鹰、鹞等,都不可吃。不过,《古兰经》也告诫穆斯林:“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5:87)。

关于饮酒的禁令是逐步形成的。当时,酿酒用的原料主要是椰枣和葡萄。椰枣是阿拉伯半岛就有的,但这里的土壤不适于种植葡萄。葡萄酒可能是由叙利亚和伊拉克运入。在伊斯兰教产生前乃至产生之初,麦加和麦地那等地的许多人都沉湎于狂饮和赌博之中。在《古兰经》麦加时期的经文中曾用赞许的口气说:“你们用椰枣和葡萄酿制醇酒和佳美的给养,对于能理解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16:67)。但在“希吉来”以后,宗教仪式逐步建立起来,发现一些穆斯林往往因饮酒过量而滋事,礼拜时常常念错祈祷词,于是开始一步一步地加以禁止。这时,《古兰经》说:饮酒和赌博“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并告诫穆斯林:“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4:43)。后来,发现一些穆斯林“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妨碍“纪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于是就下了严禁令,说“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5:90)。

同禁止偶像崇拜密切相关的是,伊斯兰教法禁止绘制有生命物的形象,但允许塑造没有生命的东西,如树木、花草等等,因为安拉是万物的“创造者”,创作画像被认为是仿效安拉,应受到惩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主要见于“圣训”之中,这里不再详述。①

教法还规定,男孩要举行割礼(即割去生殖器官过长的包皮)。割礼举行的时间依地区而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婴儿出生后7天到15岁这段时间内,例如,在中国多在男孩长到七八岁时进行。进行这种手术时,往往还要举行某种仪式。首次剃发也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为男孩宰羊两只,为女孩宰羊一只。

穆斯林的丧葬仪式独具特点,主要表现为土葬、速葬、薄葬。首先,在人临终前要请阿訇或有威望的人替他念“讨白”即忏悔词,向安拉悔罪;其次,在人咽气后,守护的人即暝其目,合其嘴,顺其手足,置尸体于木床或地上。不准为亡人哭丧,“谁若向亡人号哭,则亡人会因其号哭而受刑罚”②。亲朋故友来吊唁,大都送以财、米等物,以助丧费。但禁送花圈,对于可否送幛联,现在认识不一。第三,亡人自死至葬不得超过三天,一般是头一天无常,第二天就埋葬。为达到速葬,规定人死在哪里,就埋在那里,绝不强调运尸返里。在此期间,家里不动烟火,饮食均由亲友邻居送来。葬前要以净水洗尸身,用白布(开凡)10余米包尸。参加送葬的人要站“者那则”,即代为亡人拜主,以谢脱尘扫净。妇女一般不送葬,不去坟地;沿途穆斯林看见盛尸床时应站起来直至走过去,这也是对亡人的悼念。第四,实行土葬,就是把尸体直接放入土中而不用棺椁。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人在长途旅行中死在船上,尸体不能久放,又无法土葬,就可以实行水葬。土葬的方法各地依不同的条件而有所不同,有的将尸体用沙土浅埋,任其自然消失,有的将尸体埋好后,上面覆以石板等物,一般不留坟头。小国穆斯林多采用洞穴埋葬法。也有的地方采用砖砌或周围砖砌上面加木盖的办法,但底下必须是泥土地。墓前可设石立碑。穴葬的方法是,挖一个墓坑,深四五尺,长6尺,宽3尺;然后,在西首离底部1尺许的地方穿穴,穴口深3尺,长6尺5寸,高2尺,上方圆如弓背,下方似弓弦,将尸体安置穴内,头北、足南、面西。坟内不置任何物。填土起冢后,主人请阿訇在冢前念《古兰经》,主人及送殡者环跪于墓前。念完,葬礼即告结束。此后,还要为亡人举行纪念活动,各地的做法不完全相同,许多地方的穆斯林在葬后7天、40天、百日、周年、3年及生殁之辰举行。

①②参阅《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52、66、95、165-1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伊斯兰教的教律是依当时的情况逐步规定下来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那个时期的产物,在不少方面还带有地域性的特征。它既继承了伊斯兰教以前的东西,也反映了社会较之以前的进步。例如,它一方面允许买卖和放债,甚至认为“拖延和不及时交付富人的债款当属罪过”,另一方面又禁止高利贷,认为放高利贷也是一种罪过。①它一方面认为男人比女人优越,规定了妇女的卑下地位,另一方面又规定要适当地改善妇女的地位。在奴隶问题上,它一方面承认畜奴制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号召改善奴隶的待遇,鼓励释奴。类似的情况在诸多方面都有表现,我们不再一一叙述。

还应指出的是,伊斯兰教的律例带有“浓厚的宗教道德说教的色彩,教法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的虔诚”。②真正遵循教法规定的多是那些虔诚的下层穆斯林,在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特权阶层中,往往多有违背。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是兄弟,应互不欺压,和互不抛弃”,③但这是任何一个穆斯林王朝都没有也不可能做到的。在伊斯兰教历史上第一个王朝一一倭马亚王朝统治时期,处于上层的权贵们就有人侵吞大量的财富,占有上千的奴隶,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伊斯兰教禁止塑造生物形象,但在倭马亚朝和阿巴斯朝哈里发的宫殿中,墙壁上却绘有许多人像,乃至狩猎图、裸体美人和基督教僧侣像。曼苏尔在自己宫殿的圆顶上安置着骑士雕像;艾敏在底格里斯河上的游艇造成狮子、老鹰和海豚的形状。关于饮酒的禁令也同样常遭他们的破坏,阿巴斯王朝有几位哈里发都沉湎于酒色之中。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下层穆斯林最多只能根据《古兰经》、“圣训”和教法的精神加以指责而已。社会在发展,在长达数世纪的时间内形成的、把礼仪问题与国家法、刑法、民法等结合起来的伊斯兰教法,不可能充分反映当今社会的需要。现在教法越来越多地为世俗法所代替。不过,教法的许多规定对穆斯林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影响,一些风俗习惯都与此有关,这是不容忽视的。

①③《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67、70、7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②吴云贵:《〈古兰经〉与伊斯兰教法》,载《世界宗教研究》198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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