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秋小说网 > 武侠仙侠 > 儒教与道教 > 第24章 自治法律和资本主义 (2)

第24章 自治法律和资本主义 (2)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最初,对于贫困的族人,有义务提供资金帮助或是贷款的明文规定只存在于宗族内部。不过,如有需要,宗族与外族之间也会进行械斗。一旦牵扯到个人的利益和私密关系,中国人就会无所顾忌,异常勇猛。这种勇猛与政府军(由被强制拉来服役的人和雇佣兵组成)的“怯懦”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同样,提供医疗药品、置办葬礼、关照孤寡,尤其是建立族内免费的学堂都是宗族在必要时会做的事情。

宗族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田地,也就是“祖田”或氏田。那些富庶的宗族还会置办很多义田。对于这些作为族产的田地,宗族往往通过出租的方式获得收益。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会进行一次公开招租。不过,如果要转让这些田地,则需要取得族内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出售。通常,所取得的收益会交给各家的家长。最具有典型性的分配方式是:男子每人可得到一份;59岁以上的,每人两份;69岁以上的,每人三份;寡妇同男子一样,每人一份。

宗族内部所奉行的原则,同时体现着世袭卡里斯马和民主的性质。在宗族里,进行平等表决的权利只有已婚男子才能享有,未婚男子只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表决权。女子既不能参加宗族会议,也没有继承权,她们唯一的权利就是可以获得嫁妆。

宗族的长老们组成了管理委员会,一个长老代表一个支系,并发挥着相应的职能。不过,长老们必须经由所有族人选举产生,每年一次。收缴税款、经营宗族产业、对收益进行分配,都是长老们的职责所在。祭祀祖先、对祠堂和宗族学堂进行管理更是他们的重点工作。当有长老面临退休时,会依照年龄指定继位的人选,假如遭到拒绝,就由按年龄排序位于第二顺位的人接替。

宗族的共有土地会通过购买或是租用的方式获得,而后再分配给各家的家长。直到今天,这仍然是常见现象。对于做官、经商或是其他远离故土的族人,宗族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家谱的副本,以此证明宗族对他们依然保有判决和管制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交易购回他们分得族产的权利。只要在某个地方占据统治地位的是过去的制度,那么外族人就很难获得世袭的土地。由于纺线、织布和制衣都是女子在家中自己完成,而且,她们的制成品大多时候是自己使用,自产自销,所以,只有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才会有独立的纺织业出现。

首先,对于祭祀的主持者和各家的家长来说,宗族是家族历史记录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宗族在一年里会举行两次祭祖活动。这种祭祀对于每一个宗族成员来说都非常重要。其次,宗族的责任中包括提供低息贷款给贫穷的学徒和雇佣工,帮助他们成为自给自足的手工业者。直到现在,人们依旧坚信这种观点。再次,对于那些被宗族长老们认定具有读书资质的孩子,他们学习、应考以及买官所需的一切费用都会由宗族支付。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做过叙述。基于上述理由,宗族不仅在经济上帮助族人,还支持族人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所以,对于市场来说,宗族起到了遏制其发展的作用。不过,就社会方面而言,宗族对于全体族人来说就是全部,尤其是那些远在他乡以及在城市生活的同族。恰恰基于这种原因,对于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来说,“城市”始终都是典型的“异乡”,并不是自己的“家乡”。

在前文中,我们曾作过简略的介绍,乡村的那种有组织的自治在城市中是不存在的。这是城市与乡村之间最明显的区别。甚至,我们可以说,中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历史中,始终试图将自己的管辖范围扩展到城市以外的乡村。这种说法没有丝毫夸张的成分。但是,这种扩展除在赋税上达成了妥协外,并没有取得长期的成效。这是由于政府独有的粗放式行政管理造成的。而且,在政府中只有极少数真正能够胜任的官员。政府的财政状况决定了国家的行政管理只能是粗放型,反之,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又对财政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导致了城市的市区和周边辖区才是皇家行使行政管理的真正范围。在这里,皇家的行政管理不会遭遇到乡村里那种依靠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强大宗族。只要搞好与手工业者以及商业行会的关系,皇权就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不过,一旦到了乡村,皇权要与强悍的宗族势力,以及有组织的自治势力对抗,自然会遭到很大的削弱,起不到什么作用了。

当然,还存在一种城市,由于城中居住着大量的农民,因而被称作“农民城市”。所以,对于城市和乡村来说,两者在管理上的区别只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就是说,有官员存在的非自治地区是“城市”,没有官员的自治地区是“乡村”。

村落的自治

在中国,村落式的居民点的存在是基于安全的要求。然而,国家行政粗放式的管理却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因为,在政权的统治中,不曾出现过任何类似“警察”的概念。用来抵御外敌的工事在村庄中非常普遍。最早的时候,是建起栅栏,通常还会配有围墙,就像过去的城市那样。这种情况似乎现在依然存在。另外,村落中还专门聘请了护卫,以便让村民从轮流站岗放哨中解放出来。有时,一个村落聚居着上千人。

相较于“城市”,乡村所具有的最大不同就是具有独立完成上述工作的执行机构——村庙。村庙之所以会成为执行机构,是因为“法人”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和农民的思维模式中根本不存在所导致的。供奉一尊受民众欢迎的神灵(例如,关公、主管商业的北帝、主管学业的文曲星、行云布雨的龙王以及人死后必须向它通报以确保死者来世好运的小神土地之类的神灵)是近代村庙的习惯做法。其实,究竟供奉哪个神灵根本无所谓。因为在宗教方面,村庙所具有的意义也仅仅是用于偶尔进行一些仪式活动,或是私人的祷告(这里要注意的是,村庙并非“道教”中进行礼拜的场所)。这与庙宇在西方古典时期的宗教意义完全一样。除此以外,在社会和法律方面,村庙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与宗族的祠堂一样,村庙也有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村庙也有货币财产,不过通常被用来提供贷款,而且会收取较高的利息。这些货币财产的主要来源是市场中商贩缴纳的税费,因为地方的神灵会保佑市场中的商贩,似乎全世界都是如此。村庙所拥有的土地和宗族的祖田一样用来出租。通常情况下,是交给那些没有田地的村民来承租。每一年,村庙的地租和全部收入都要交给承包者。而后,由他将各种杂费扣除后,再分配所得的纯利润。一般情况下,村落中的家长们轮流担任村庙的管理职务。所以,以100—500人为一个居住区,对村落进行了划分。除去这些管理人员,参与村庙管理的还有乡绅,他们大多是宗族中的长老或是具有一定功名的读书人,在名义上领取报酬。由于政府不承认法人或是任何形式的法人代表,所以这些人被政府认定是村落的代表。于是,这些人通常打着“村庙”的旗号做事,而“村庙”则以这些人作为桥梁与村落签订各类条约。

对于小的事情,“村庙”有权作出审判,而且会接受各种类似的诉讼。不过,只有涉及国家利益,才会由政府出面。所以,得到老百姓信任的是村庙的裁决,而并非国家司法部门的审判。此外,“村庙”以轮流的方式,还承担着对道路、河流、防卫治安的管理工作。实际上,这些工作通过聘请护卫的方式,已经不再需要村民亲自出马。对强盗和邻村的侵扰进行预防和抵制、对公共私塾进行管理、聘请医生、提供药品这些都是村庙要做的事。甚至遇到宗族没有能力或是不愿出面办理的葬礼,也要由村庙出面去做。同时,村落储存武器的地方也归村庙负责。

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来说,正是由于村庙的存在,使得整个村落成为地方自治体,具有了进行自主管理的能力。然而,这恰恰是“城市”中所缺少的。对于村民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为他们的利益提供切实防御能力的团体是乡村,而并非城市。

对于这种非官方的自治,在旧政体的末期,即明清两个朝代,政府采取了放任自流的状态。但是,政府的立场并非一贯如此。例如,在汉代的时候,中央政府为了消除秦始皇那种世袭的彻底专制制度,于是,政府作出尝试:村落的长老被政府邀请出任三老——地方执掌教化的官员,并以此规范原始的自治形式,使其具有合法性。

要想成为村长,首先,要由地主们提供证明此人品行良好的保证,而后,经过选举产生方可获得承认。其实,这种程序也不过是偶尔为之。乡村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单元,总是遭到政府的忽视。这种情况是由于政府太过于重视财政利益导致的。正如前文中所描述的那样,王安石在对制度进行理性化改革时,就是从这种观点入手的。中国直到现在依然沿用着王安石所提出的形式:每10个家庭构成一个“保”,设一名保长;每100个家庭构成一个“甲”,其负责人是甲长,通称为“地保”。全国范围内,每家每户的大门上都有一个小牌子,上面的内容包括:门牌号、所属的甲、保,房主、住户姓名、籍贯、家庭成员、房客、各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离开的时间)、租金、纳税义务、自家使用的房屋和出租的房间数目,等等。事实上,这种小牌子在一些比较传统的地区依然存在。

治安、巡视、监督罪犯和秘密社团都是保甲的官方职责。此外,他们还充当着国家宗教警察的角色。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讲解。地保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的官员,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高一级的政府机构与地方自治组织之间的沟通就是通过地保实现的。所以,只要是在保甲制度运转正常的地方,地保就要时常到县衙去,向县令汇报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到了今天,这种制度的所有情况都已经形式化了。根据中国人的记录,“地保”已经逐渐转变成了一种不起眼的、遭人轻视的公职。事实上,那些宗族长老才是国家机器必须考虑的势力。他们以村落自治为掩饰,掌握着宗族的权力,并有可能拥有私自设置的审判庭。一旦发生冲突,将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喜欢《儒教与道教》吗?喜欢(德)马克斯.韦伯吗?喜欢就用力顶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