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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自治法律和资本主义 (3)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所有的迹象都表明,中国农民在乡村中的生活绝非是想象中的那般:体现着和谐安定的家长制式的田园诗歌般的生活。每一个人随时都会受到外界争斗所带来的威胁。不仅如此,更严重地是,宗族和村庙的势力都无法为人们的财产提供绝对的保护,特别是那些重要的财产。可以说,那些被称作“老实人”的“本本分分”的农民经常受到“地痞流氓”——俄国的农民称之为“拳头”的欺负和控制。不过,中国的情况与俄国不太一样。在中国,这些本本分分的农民并没有受到“农村资产阶级”(主要构成人员是高利贷者和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控制。正如我们在上文中说过的,他们很容易获得神灵或是周围人的帮助。与此相反,农民置身于无产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无产者被布尔什维克变成了“乡村农民”。而他们的组织者恰恰是那些光棍。可以说,基于这一点,似乎中国存在发展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基础。

无论是个人,还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地主组织,对于这些光棍组织也毫无办法,无法防范。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对土地大面积的占有如果是一种例外情况的话,那么,对这一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的,必然是这种从伦理的角度说非常天真淳朴的“农民布尔什维主义”。在宗族权力控制下的这种思想,是由国家对财产强制保护的缺乏而直接造成的。

从面积上来看,中国的县差不多相当于英国的郡。县里只有自治的机构,所任职的官员也都是本地人。这些职位是所谓的名誉职位,没有报酬。然而,事实上,他们在发挥着光棍的作用。不过,到了省一级的行政机构,还有各种委员会,它们与官方行政机构同时运行,委员由政府任命。事实上,这些委员的任命是借由强行夺取或是被承认的卡里斯马获得的。虽然委员们有所谓的三年任期,不过他们的职务随时都可能被罢免。另外,委员们要向官员提供“建议”。至于各种委员会的结构,这里不再描述。

在每个村子中,也存在着一个非常稳固团结的委员会。它由地方各级乡绅组成,与其他村子保持着对立的状态。假如有任何官员想对现状做出变动,例如提高以往通行的税费,那么必须先和这个委员会达成一致,否则,就会跟地主、房东等所有通常意义上的外族“上级”那样,遭到顽强的抵制,寸步难行。假如一个人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那么其宗族就会上下一心,对他施以援手。很显然,与我们西方工人自发促成的公会组织的罢工相比,宗族联合起来反抗所形成的威力要大得多。仅就这一点而言,在中国,无论是西方大产业中的“劳动纪律”以及自由市场中劳动力的优胜劣汰,还是西方所有的理性管理模式都会遭到严重的阻力,无法开展。对于接受过儒家教育的官员来说,没有接受过教育的老人家是他们最大最强的反对者。由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据的是传统,所以无论一个官员通过了多少级的考试,职位有多么的高,在宗族内部事务的处理上,也必须服从没有文化的宗族长老,而且是无条件服从。

事实上,世袭官僚制所面对的自治,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无论这种自治已经具有了合法性,还是凌驾于官方之上,宗族组织和穷人组织是构成它的两个方面。在这里,官僚制的理性主义与强硬坚定的传统主义发生了碰撞,形成了对峙。不过,由于传统主义具有长远的影响,并有与之关系紧密的组织作为背后的支撑,所以,它在整体性和持续性上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另外,对于任何形式的改革,尤其是国库高于一切的财政改革来说,猜忌、怀疑甚至是恶意的咒骂都是无法回避的,所以必然会遭遇强烈的抵制。没有哪个农民会相信,改革存在着所谓的“客观”目的和动力。这一点与托尔斯泰在《复活》中所描述的农民如出一辙。

对于改革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宗族族长的态度(我们最关心的也是这一点)。不过,几乎毫无例外地,这些族长都站在了传统的立场上。特别是他们感觉到改革将会威胁到尊敬祖先的孝道时更是如此。

宗族在严格家长制的控制下,具有极为强大的势力。其实,它就是中国常提及的“民主”的呈现者。不过,它所体现的民主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截然不同。它所体现的是:第一,进一步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第二,世袭官僚制涣散的行政状况;第三,家长制宗族的神通广大和牢不可破。

宗族对经济关系的束缚

所有凌驾于个体经济范围之上的经济实体组织,其形成几乎都是以真实或是模拟的宗族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首先,把宗族共同体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除了宗族的祠堂和公共私塾,宗族还有用于储存东西的房屋(产权属于宗族)、对稻米的加工、准备用以长期储备的粮食、纺织品或是其他家庭式手工业所需的工具。对于这类事务,如果有需要宗族还会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另外,对于那些遇到经济困难的族人,宗族会向他们提供借贷,通常没有利息或是利息很低。可以说,宗族像是一个家庭式的共同体,具有合作生产的性质,并扩充了对财富的积累。

另一方面,在城市的工业中,包括了个体手工业者的经营和具有小资本主义典型特征的共同经营体。这种共同经营体体现了合作性质,其特征是:对手工操作进行了广泛的分工、完成了技术和经营管理层面的专业化,利润的分配方式以投入资本的比例——股份为主,以及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化工作。类似的情况曾出现在中世纪的古希腊和伊斯兰。不过,这种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存在,似乎只限于那种受制于季节的行业中。相互扶持渡过淡季,分摊借贷款风险、进行生产分工是这种合作的主要目的。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这些大经济单位在创建时呈现出的形式,都体现了典型的民主特征。它们反对资本主义和无产主义的压迫,保护个人,避免他们遭受由这种压迫而带来的危险。

在西方,资本主义统治的产生源于一种提供原材料和负责产品销售的行销体制,即分发加工包销体制。然而,中国这方面的情况则截然相反。直到近代,其明显的发展也只体现在数量方面,而且主要集中在边远地区。很显然,对于商人,手工业者在各种实际的情况下,似乎依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行销发展到家庭手工劳动的水平,并出现介于手工工匠和商人之间的零散工场,以及负责销售的事务所的情况,也只存在于少数的行业之中。也许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就是:无法强迫工人做工,尤其是无法强迫工人保质保量的按期交工。

很显然,似乎那种具有个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型手工工场根本不曾存在过。由于缺乏永久固定的市场,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生产。于是,与纺织业相比,家庭手工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虽然丝绸畅销海外,拥有一定的市场,但是皇家的丝绸商队早已对海外市场形成了垄断。至于冶金金属工业,由于受采矿业产量的限制,其规模很小,无法扩大。对于造成这些状况的一般原因,我们前面已经谈论过一些。在下文中,我们会对余下的原因进行讨论。

对于制造茶叶的过程,我们能找到相关的描述,十分生动。据说,在大型工场中,分工劳作的场面堪比古埃及的壁画。一般情况下,奢侈品是国家手工工场的主要产品,这与伊斯兰教成为主要宗教后的埃及的情况是一致的。对于国家经营的金属冶炼业,货币本位对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很短暂。我们在前文中曾经说过,行业中的学徒制度是由行会来制定的。但是,由学成的工人组成,并与学徒制度形成对峙的帮工团体,却是从来没听说过的。因反对师傅,学徒联合起来罢工的事件,也只在特殊的情况下出现过。此外,所有迹象显示,他们似乎没有因此而萌发出一个属于自己的阶层。与俄国30年前相似的情况应该是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据资料显示,工人是行会的会员,并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行会虽然对某一行业形成了垄断。但是,对于同行业的新人来说,并不会遭到行会的排挤。就这一点来说,符合中国的纯粹小手工业(并非小资本主义)的性质。

在中国,曾经出现过以职业进行分配的想法。在某个时期,似乎还付诸了实施。如此一来,就有产生社会等级的可能。可是,这种结果最终并没有产生。据史书记载,公元6世纪初,曾出现过类似这样的尝试,但是失败了。在这种尝试中,那些被称为“肮脏”种族和职业的概念却被保留了下来。习惯上,人们把卑贱的人群分为9个等级:特定种类的奴隶、特定种类奴隶或是农奴的后代、客族(蛮夷移居中原后,繁衍的后代)、乐师、唱戏的、演员以及玩杂耍的人。在西方的中世纪,也有类似的情况。

一般来说,从事肮脏职业的人主要有三种类型:固定的、世袭的和被出售的。这与印度的情况一样。所有隶属于卑贱等级的人,被禁止与该等级以外的人结婚、同住,而且没有资格获取功名。但是,基于皇帝特殊的赏赐和认可,某些不再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可以重新获得法律上的权利和名誉。例如,公元1894年,即清光绪二年,就曾下达过类似的诏令。战争、子女被父母贩卖以及受到政府惩罚的罪犯是奴隶的来源。就像西方那样,奴隶在得到了主人的释放后,依然有义务服从于原来的主人。而且,即便重获自由也没有资格考取功名、做官或是获得军职。对于被雇佣的工人,除了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雇主外,禁止与雇主发生婚姻关系。

这些现象与印度的种姓制度非常相似,虽然直到今天依然存在,不过,也只是过去等级制度剩下的些许残余罢了。实际上,使得具有特权的等级免除徭役和肉体的惩罚,是对社会进行等级划分所导致的结果。所谓的特权等级指的是那些能用“百家”代表一个“国家”的“名门望族”和儒家士人。虽然,这些人可以通过钱财和监禁免除惩罚,不过,也有被贬为“普通老百姓”的可能。出于国家财政的原因,对过去那种以世袭卡里斯马为基础的等级制划分早就受到了冲击和破坏。实施这种破坏的就是以财产为标准所进行的阶级划分。

在近代中国,包括经济和信用贷款在内的所用领域中,除了宗族和商会,出现了俱乐部形式的社团(会),其表现出的特征与希腊互助会相似。至于过去的相关情况,由于不清楚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最确切的资料(博士论文),所以无法做出结论。这里,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暂时不作相关细节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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