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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自治法律和资本主义 (1)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最具资本主义色彩的依存关系

在各国把政治权力作为追逐对象的时期,有一种资本主义普遍的存在于世袭制国家之中。这种资本主义以政治为目的,为诸侯提供资金来源,以及专用的供货商人。这种资本主义在全世界所有世袭制国家的情况几乎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在相同的条件下,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并带来了高额的利润。另外,积累财富的重要来源中也包括商业和采矿业。据说,在汉代曾出现过身价百万(以铜钱计算)的富翁。不过,在国家统一之后,这种资本主义出现了倒退的现象。同样的情况在罗马帝国也出现过。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产生这种资本主义的根源。在另一方面,单纯以自由交换为目的的市场资本主义,此时正处于萌芽状态。

有一种非常明显的情况,在工商业,或是合作企业之类的其他地方,与技术人员相比,商人具有更高的地位。这一点,在合作企业普遍使用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来。很显然,即便是地方性的工商业,也能在不同的地方之间由投机产生经济效益。在古时候,农业被奉为真正具有神圣意义的职业。但是,对农业的推崇,并没有阻止人们在公元前1世纪时,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农业相比,工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商业获得的利润比工业还高。

可是,这些情况并不是近代资本主义就此开始发展的标志。在中世纪的西方城市里,一种制度促使了市民阶层的产生。这种制度是西方独有的。在中国,它要么是根本不曾出现,要么就是已经发生了改变,呈现出不同的形式。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基础是经济被理性客观化后的一种表现。在中国是缺乏这种表现的。但是在意大利,这种表现很早就出现在了城市的商业法中。

很早的时候,中国就存在宗族在族人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这是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的最初形式。不过它后来没有再继续发展,只是停留在赋税与刑法的领域。在西方,至少是在意大利,“无限商业公司”的出现源于家庭中股份制的形式。这是一种以家族继承人为基础的形式。不过,在中国,这种形式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共同体。与西方家庭股份制相比,这种共同体起到了相似的作用,只不过它的作用也只限于具有资产的阶层。而且在经济上,两者所具有的含义也大相径庭。

在像中国这样的世袭制国家里,官员兼顾了官员和税款征收人两种身份。其实,我们可以说官员就是税款的征收人。对于这些官员来说,他们在财富积累上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例如广东的“河伯” 。等到官员退休后,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是合法的资产便被他们用来购买土地。他们的孩子们情愿作为共同的继承人,形成一个继承团体,目的就是为了保持资产。同时,他们会向家庭成员提供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努力使他们成为拿国家俸禄的官员,从而为这个继承团体获得财富,并再次为族人谋求官职。这种现象广泛存在,并被认为是理应如此的做法。

这是一种以政治为基础积累财富的方式,不过,这种方法并不是那么的稳定。尽管如此,以此为基点,形成了城市中的贵族阶层和大地主贵族阶层(经营小块土地的出租)。在这个大地主贵族阶层的身上,不曾体现出任何封建和资产阶级的性质。升官是他们聚敛财富的唯一方式。

所以,在经济上具有典型性的情况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不是理性的经济活动,而是对财富的控制,特别是对内政进行掠夺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以积累土地作为主要方式。当然,要除去对地产进行投资的商业活动。在这一点上,中国和世界上其他世袭制国家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就像前文所描述的那样,官员挣钱的方式主要是控制赋税。具体来说,由于可以用货币购买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官员会在收税期间,对两者之间的换算进行随意的规定,以此获得财富。

作为官员候补的资格,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获得,所以每个省份都要对这些名额进行级级分配,固定名额的情况,也只有碰到例外时才会出现。由于做官与经济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一个地方有身份、有名望的家族来说,惩罚他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停止当地的科举考试。

很显然,就理性经济经营团体的发展而言,家庭营利团体的做法与之截然相反。另外,宗族对于家庭营利团体也是一种严重的束缚。接下来,我们会以这个问题为基础,对已经反复提及的宗族组织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在西方进入中世纪以后,宗族就不再具有任何的作用了。不过,中国的情况恰好与之相反——它得到了完整的保留。在这里,它不仅是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小的单位,同时还是一种经济联合组织,并得到了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的发展程度是世界其他地方,乃至印度都未曾达到的。

在中国,宗族组织拥有非常严密的结构。统治体系上层的世袭制政府受到它的抵制,并导致了冲突的产生。截至目前为止,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在具有一定政治威胁的“秘密社团组织”中,由宗族构成的组织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根据《京报》的记载,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太平教创始人洪秀全所属的宗族就被认定为非法秘密组织)。而且,很多宗族的姓氏被用于村庄的命名(例如,张家庄,意思就是“张姓宗族居住的村庄”)。假如在整个村庄人数中,一个宗族占了多数,那么就把这个宗族的姓氏作为村庄的名称。

当然,村庄也是宗族的联合体。根据古老的地界标识,土地归属于宗族,而并非个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情况受到了宗族共同财产体制的维护。通常情况下,村长是经过推举选拔出来的,并可以领取薪水。而且,他往往来自村庄中占绝对优势的宗族。对于村长,“族长”可在一旁协助他的工作,并有权废除他。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会讲到,在所有的宗族中,有权对族人进行独立自主的处罚,但是这种权力并没有得到近代国家政权的官方认可。不过,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皇家所拥有的家权,即对皇族成员进行审判的权力。

对于宗族,世袭制政府采取了肆意干涉的做法,例如以人丁(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作为划分人口的标准,而后把他们机械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承担纳税和治安的责任联合体,形成保甲制度。此外,还有强制性的迁徙、对土地的重新分配。这些做法对宗族形成了严重的干扰。不过对于宗族来说,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对祖先的崇拜,它是宗族团结的源头和依靠。在宗族的帮助下,家庭的家长对这种崇拜进行管理。很显然,它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崇拜,并具有古典的特性。而且,无论是政教一体的专制政府,还是其下属的官员都无法对这种崇拜进行干涉和控制。

似乎早在远古时期——崇尚武力的时代,祖先的生灵就曾经在“男子聚会场所”中充当过某种角色。可是与真正图腾崇拜相比,似乎又存在着差异。这表明,“男子聚会场所”可能源自于体现着君主和其随从的特征,以及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世袭卡里斯马,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组织形式。总而言之,不论事实的真相如何,对祖先神灵的信奉是中国人历来的基本信仰。当然,对祖先神灵力量的相信,并不仅限于自己的祖先,但通常是以自己的祖先为主。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祖先是一个中介人,可以把自己子孙后代的愿望转达给上天的神灵。从中国的礼仪以及他们的文化中,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还坚信,有一点是必须的,即要向祖先的神灵献上让他们满意的祭品,以确保他们心情愉快。另外,对于皇帝来说,其祖先的神灵大概相当于上天的随从。

在中国,假如一个人没有儿子,那么,他就必须领养一个男孩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假如他去世的时候,还没有继承人,那么,就由他的家族为他选一位继承人。事实上,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这个人,而是为了让他的亲属在他的灵魂前获得心灵的平静和坦然。这些观念所具有的社会效应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提升了宗族的权力 ;其次,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有利于团结。

在埃及,死亡的崇拜占据了支配地位。在那里,官僚制以及财政高于一切的政策破坏了宗族的团结。后来,美索不达米亚也出现在了同样的情况。不过,中国宗族的团结却得到了加强和维护,实力也得到了发展,以至于最后能与政府的权力一较高下。

宗族的组织结构

原则上说,任何一个宗族在自己聚居的地方都有本族的祠堂。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依然如此。在必备的祭祀用品之外,祠堂中通常还有一块匾额,内容是得到宗族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即家法族规。事实上,宗族有权利制定规矩,以便约束自己的族人。可以说,族规的效力不仅高于法律,而且,在某些时候,在礼仪方面甚至能与法律形成敌对。在对外问题上,宗族内部非常团结。在宗族内部,亲族在族内长老的主持下,不仅可以对族人实施鞭刑,还有权利将其从本族中除名。除名,也就被剥夺了一生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另外,像俄国的村社那样,可以直接把族人从宗族中驱逐出去。

就像上文所描述的那样,只有刑法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不过,对于同族人的债务问题,宗族还是会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如果族人急需一笔高额的消费贷款,一般都可以在宗族内得到解决。而且,对于经济相对宽裕的族人来说,为其他贫困的族人提供帮助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当然,一个外族人在叩头很多次后,也能得到借款。因为,假如这个人因为没借到钱而绝望自杀,那么他的灵魂会来复仇。任何人都不想冒险承受这样的后果。不过,似乎没有人非常爽快地自愿还钱,特别是自己背后有强大的宗族作为支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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