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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封建俸禄国家 (5)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清康熙五十一年,即1712年,国家开始实行固定土地税。从本质上来说,这一措施的实施是皇帝对官员们的一次妥协,是一次财政上的让步。实际上,土地税并没有像英国那样变成固定的地租。相反,被固定下来的是中央政府要求地方上缴税收的额数。在这个总的数额中,有一部分会作为上贡的赋税直接上缴给皇帝。于是,从效果的角度出发,这些地方官俸禄的纳税数额被中央政府固定了下来,成为定律。

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获得收入,官员把它作为自己的俸禄,并直接纳入了个人的收入之中。这种做法与所有世袭制的行政极为相符。反之,对于把纳税人所上交的土地赋税,或是其他赋税并入自己税收总额的做法,那些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员的态度是坚决反对。其实,中央政府并不想真的就这样把税收固定下来。依照世袭制的原则,官员要负责辖区内所有民政和司法事物的开支,另外,他还要负责向那些不是正式官员的幕僚发放薪水。这些支出都需要官员自掏腰包。有专家曾对这种情况做过估算:在一个县——最小的行政单位中,大约有幕僚30—300名。在这些人中,很多都是当地的老百姓。正如我们前文中所描述的,如果缺少了这些幕僚,那么,官员作为一个外地人就无法在当地开展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官员,他的施政费用和个人开销之间没有任何的区别。

事实上,各个行省实际总收入的具体数额,中央政府完全不清楚。同样的,地方行政单位的实际收入,省级行政机构也不清楚。以此类推,行政机构的情况都是如此。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对于任何违背传统的赋税,一律采取反对的态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在下文中,我们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然而对于官员来说,他们反对重复增加附加税,并同这种做法进行了抗争。但是就本质上而言,官员自身权力地位限制了抗争的程度和效果。因此,官员的这种抗争非常不稳定,且极为艰辛。

此外,官员们也在想尽办法增加自己的收入。他们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两种:第一,对于征收赋税所需的费用,至少提升10%;第二,把实物赋税兑换为货币赋税,接着,把货币赋税兑换成白银,再兑换成铜钱,而后,再次兑换成白银。官员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控制着兑换过程中的兑换率。除此以外,如果纳税人没能按时交纳税款,当然,不按时纳税的原因很多,但是,无论是纳税人有意或无意拖欠税款,还是官员故意为之,官员有权进行税款的追加。

还有一个情况非常值得我们注意,按照世袭制的原则,如果请求官员帮忙做事,那么必须要对官员进行答谢。不过,对于这方面的常规支出,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属于官员的一笔额外收入,包括在官员的总收入之中。官员职务上的各种杂费、职责所在的行政费用,这两项开支是官员必须首先进行支付的。在国家所有的开支中,国内行政管理的支出所占的份额最少。直接征收税费的人是基层的行政办事人员——胥吏,比他们高一级的官员从他们的总收入中抽取,直接作为自己的收入。这些基层的办事人员除了按照税款登记,向上级缴纳数额不太多的税款外,由于上级长官决定着他未来的生活和命运,所以,为了巴结上一级官员,这些胥吏们还要在长官就任以及节日的时候,竭尽自己所能,献上厚礼。此外,对于长官身边的那些幕僚,也要以礼相待,并送上数目不少的好处费。因为这些人对自己的命运也能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胥吏想见自己的长官,就要先给看守大门的下人一点好处费。以此类推,这种送礼的行为直至皇宫中的宦官。更有甚者,一些高官还会向宦官进献贡品。仅仅针对土地赋税,有专家进行过估算,官方公布的税收总额与实际税收的比例是1∶4。

在1712—1713年,针对税收方面的问题,中央政府向行省官员作出了让步,彼此之间达成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在货币经济的形式上,与西方封建义务在自然经济下的固定形式大致相符,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不同。中国与所有特殊的世袭制国家没有任何区别,其关键问题是俸禄,而不是封地。中央政权依靠的是世袭制国家具有典型特征的领取俸禄的官员。这些官员的收入被用来支付行政管理常规的开销,同时他们还向中央政府进贡,提供实物和货币的赋税。他们还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执行者。然而,西方的封建国家所依仗的是自己提供装备的骑士,以及他们所具有的军事实力。此外,还有一个不同点非常重要,俸禄在西方同样存在,而且也存在常规的费用以及税收俸禄。最早实施这种俸禄的是教会。后来,世袭制国家也争相效仿教会的这种做法。不过,除非被正式免除职位,便可终身享受这种俸禄,或是可以像封地那样世袭享有。更有甚者,还可以像货物一样来回转让买卖。

常规的费用、关税和税收是俸禄的基础。它们的确立是通过特权或是惯例实现的。正如我们曾经描述的那样,在中国的官员中,能够被任意罢免和调离的正是那些包含在国家预算中的那些人,何况他们在一个职位上的任期很短。这种做法的目的,一方面是对中央政府的利益进行维护,另一方面则是为候补官员提供任职的机会 。针对官僚阶层,从整体上来说,能保证他们享有大数额的俸禄作为收入。不过就个别官员而言,他们的官位坐得并不稳当。有些人为了获取官职,付出了高额的费用,甚至有的时候负债累累。所以,一旦上任,便使尽浑身解数,尽可能在短暂的任期内获得最多的财富。而且,在没有固定的赋税额度和保证的前提下,他可以极尽聚敛之能事。很明显,做官便能获得财富,只不过不能太过分,否则就会受到指责和攻击。

可是,这种状况还导致了其他具有深远意义效果的出现。首先,中央政府以调任制度为手段,最有效地保证了自己的权力地位。官员一直处于不断调动的状态,而且个人的机遇也在不断地变换。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官员们都是彼此的对手,为了获得俸禄相互竞争。他们的个人利益无法统一,与上级的关系也十分微妙。很显然,官员中也存在“派别”。同乡或是接受教育的学派是他们聚集在一起的原因。比如说,中国北方的几个行省是“保守派”,中部是“进步派”,广东人是“激进派”。在最近的几十年间,“进步派”和“激进派”对“保守派”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处于对立的状态。同时期的一封诏书中还提到,宋学学者和汉学学者在同一个衙门里也是彼此对立的。

因为依照原则,官员不得在自己的家乡任职,官员必须始终辗转于各个省份之间。而且在委任官员的时候,特别注意把不同学派和籍贯的官员安排在同一管辖区域和相同的级别上。基于这些措施,那种会对国家统一造成威胁的地方分裂主义并未形成。在下文中,我们会谈到,形成这种分裂主义的基础与上述原因是完全不同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由于官员对下属的依赖,造成了他们在上级面前的软弱表现。在行政和经济的政策中所体现出的那种极端传统主义,是这种俸禄制度导致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结果。事实上,这种传统主义也具有一定的“理性”基础。我们以后会对这种传统主义的心态依据进行讨论。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传统经济和管理的形式进行干预,都会对统治阶级带来侵害,并侵犯到他们难以估算的俸禄利益,造成大量的诉讼费用。对于任何一个官员来说,他们都有可能调任到收入较少的职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官员都团结一致,就像纳税人那样,极力阻止每一次对诉讼费、关税和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尝试。西方的情况刚好与此相反,在那里,各种税收都具有专有权,例如关税、护送税、过桥税、通行税、道路税和手续费等。而且,这些税收使得其内在的利害关系清楚可见。一般情况下,这些利益使得相应的群体结合成利益集团,通过武力、让步和特权来解除各种障碍。

不过,这些情况在中国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职位最高的官员阶层掌控着支配的权力,必然要考虑这一阶层的利益。因此,个人根本不可能独占这种收入。所以,能独自占有这种收入的也只能是可以对所有官员进行调动的阶层。他们团结一致,对任何干预都持反对的态度。而且,对于所有提倡“改革”的理性主义者,他们都恨之入骨,并对其进行迫害。要想让中国的这种情况发生改变,就只有通过自上而下或是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才能实现。

无论这种改革的设想是在运送贡品时,以费用低廉的海上轮船代替费时费工的运河拖船,还是对关税征收方式、运输方式和请愿诉讼原有程序的改变。通常情况下,所有的改革都会对官员眼前或是将来的利益造成威胁。在对1898年皇帝所提出的改革方案进行粗略的了解后,我们从中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对于官员来说,即便只是实施其中的部分措施,也会对他们的收入造成巨大的影响。由此,我们能感受到改革成功的可能是多么的渺茫,反对改革的物质利益基础是多么的强大。这一切都源于缺乏那种在这些利益之外、与之毫无瓜葛、能够推行改革措施的独立机构。

地方分裂主义根源于传统主义,它的最初表现就是对财政的分裂。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对于地方正式与非正式的官员来说,任何的集中化行政管理都会严重侵害到他们的俸禄。恰恰是这个原因,阻碍了国家中央理性化和统一经济政策的实现。

另外,我们还要认识到这一点:在东方大部分的国家中,彻底世袭制的组织的命运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通过实施货币经济达到削弱传统主义的目的。恰恰相反,货币经济反倒使传统主义得到了加强。这是因为,对于统治阶层来说,为他们带来获得利益机会的正是由于货币经济形成的俸禄。这些获利的机会不仅助长了统治阶层对利益不劳而获的思想,而且,使得他们尽全力为那些自己参与其中的现有经济条件保驾护航。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关乎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我们意识到,无论是在埃及、伊斯兰国家,还是在中国,在经过了短时间的过渡后,都产生了一种被称为“僵化”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货币经济得到了发展,以及随之发展的国家收入俸禄化。但是,如果没能实现对俸禄的占有,那么“僵化”现象便不会出现。所以,对于东方世袭制和货币俸禄来说,它们所造成的普遍结果是:通常情况下,能够摧毁俸禄利益者的保护外壳,并构建一种经济条件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或是对一个国家的军事占领,或是成功的宗教和军事的革命。只不过,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各种阻挠和抵制,内部的所有改革都不曾成功。近代西欧所取得成就,就像我们提到的,是历史上一个神奇而不凡的例外。西欧不曾处于一个和平的统一帝国之中,是它能取得成功的首要原因。

在中国,俸禄阶层是国家理性化行政管理的阻挠者,可是,恰恰是这个阶层,促进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行政管理的理性化。不过,当初的促进因素已经消失不见了。我们知道,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个人企业进行理性化的经营。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西方和中国的战国时期,国家迫于由政治权力竞争所带来的压力,促使政治和经济政策向理性化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私有制经济的范畴内,所有带有卡特尔特征的垄断形式都会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灵魂(即合理的估算)起到削弱的作用。同样的道理,当行政管理、财政和经济政策处在各国强权政治竞争的环境下时,它们的合理化程度就会降低。由于国家的统一,那种存在于各个诸侯的竞争中,能够驱动合理化的力量已经消失了。

不过,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即便是战国时期的中国,其行政管理和经济的合理化所受到的束缚程度也要大于西方。因为,除了上述的理由外,西方还存在着独立自主的强大势力。由传统带来的限制,会被各个公侯的联合势力破除掉。更有甚者,当处于某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时,公侯们还能依靠自己的武装,让自己从世袭制的束缚中摆脱出来。比如意大利革命(12—13世纪)、尼德兰革命(16世纪)、英国革命(17世纪)以及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18世纪)。经过这5次伟大的革命后,整个西方的命运便发生了重大的转折。这种势力在中国难道就不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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