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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行政管理和农业制度 (1)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中国人对于营利有着极为强烈的欲望,而且使之得到了高度的发展。这一事实早已无可争议。只要对手不是自己的同宗,那么,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放肆的手段,是别的民族无法与之相比的。但是,有一部分人除外,他们是进行主要经营批发和外贸生意的商人。因为,基于经营利益,这些人会在伦理上受到垄断行会的制约。特别是外贸商人,受到的制约尤为强烈。

长久以来,中国人无与伦比的勤奋程度和工作能力都是公认的。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商会强大的程度无人可及,而且拥有无限的自治权利。这是我们已经能明确看到的事实。在欧洲人看来,中国在18世纪初至今的这段时间里,人口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并不断增持贵金属,这绝对是发展资本主义的最佳时机。对于这些讨论最频繁的问题,我们需要反复回顾。中国的资本主义在如此有利的条件下,并没有得到发展。对于这个事实,我们并不满意前文中已经作出的说明。

有一个现象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非常吸引人的注意。而且它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极为鲜明地对比。这个现象就是:从18世纪初以来,中国从事农业的人口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而并非英格兰那样出现相对减少的情况;农业经营的模式以农民独自经营小面积土地为主,不是德国东部那种对大面积土地进行集中经营。而且,在中国,这种农民对土地的小规模经营对农村面貌逐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相关联的情况是,牛的存栏数非常少,人们不喝牛奶,而且很少宰杀牛。事实上,只有作为祭祀中使用的祭品时,牛才会被宰杀。“食肉”可以说是“高贵身份”的代名词。因为,分享作为祭品的肉类被称为“食肉”,这是官员才具有的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封建和财政制度

如果一个人不是汉学家,那么他就无法根据有限的现有资料,对中国农业制度发展的状况进行描述。在本章节,我们对农业制度发展的考虑,只会出现在中国农业政策能够解释国家制度特点的时候。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只有政府对军事和财政政策进行的改革,才会导致农业制度发生极为深刻的变化。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中国农业史的表现是:在税收和由于税收导致的各种原则(针对于土地财产的处理)之间,进行无休止的单摆运动。不过,对于土地财产的处理在封建制度废除后,便不再与农业的内在发展存在任何的牵扯。

封建时期的农民是封建主的佃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便并非全部的农民都是如此,但至少其中一部分是这样的。他们除了向封建主交租外,还有劳役的负担。在史书中,提到过一种兼并状态,它指的是:农民甘愿成为有产阶层的佃户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受到战争和治安不佳的危险,或是因税款和贷款所造成的负债。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兼并的情况,政府会极力控制,阻止它的形成。政府会想方设法保证农民能够直接向政府纳税。不过,这种做法更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在政治上具有危险性的地主阶级。

根据准确的资料,在汉朝,最起码曾经出现过地主替自己的佃农纳税的情况。王莽,这位军事“篡权者”,为了破坏地主的这种地位,曾经尝试推行土地的皇权所有制。这与很多武力至上的皇帝所采取的做法没有两样。但是,王莽的尝试显然是以失败告终。

西方庄园经济的萌芽状态到底在中国达到了何种程度,对此我们一无所知。可是,即便中国真的存在过这种庄园经济,也不可能被视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现象,更不可能被看做是由封建主义导致的结果。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法律对封地进行处理时所采用的方式,自然也就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可以成为真正具有西方特色的地主所有制经济。

要想对耕地共同体的性质有准确的认识,一个非专家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点,我们存在着疑惑:这种耕地共同体与封建制度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两者的联系是如何形成的?一般情况下,这一现象都具有非常的典型性 。也许像通常的情况那样,它们的联系的形成是基于财政方面的需要。比如在唐朝(公元624年),出于方便征收赋税的目的,以小的行政区域(乡)对农民进行整编,并保证他们在该行政区域内获得一份土地。也许,这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转手卖掉手中的土地,也可以从自己所属的乡中退出。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遵守,那就是农民在卖地或是退乡后,必须加入其他的乡。

不过,这种情况在地主彼此之间形成联合的情况下很少发生,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以纳税、徭役和兵丁征召为标准,把老百姓编制成对应的团体,这是一种非常激进的做法。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一种现象的出现,即基于财政利益,对土地的耕种始终被认为是第一义务。这种义务的派生物就是相应的土地权利。但是,很显然,那种在日耳曼、俄罗斯和印度出现的村落共产经济,并没有因这种措施的实施而产生。

在中国,西方的乡村公有土地仅仅被视为一种古老的现象,而且只能通过那些偶然存在的现象中推断出它的存在。国家的税制在制定纳税单位时,依据的标准是家庭,包括家庭中的丁——年龄15—56岁、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是村落。而且,他们被人为的组成共同承担责任的团体。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会晚于11世纪的初期,或许更早。我们以后会讨论,村落也是一种责任的联合团体,而且,普遍存在着自治功能。目前,因为财政干预而造成的一个事实是我们最感兴趣的。这个并不明显的事实就是:此外还有一个团体存在,它原本可能只存在于贵族阶层。在很早的时候(无法确定),那些具有充分价值的农民就被纳入了这个团体。而且,上述国家财政的措施对这个团体造成损害。

有一点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宗族一直存在,而且族长在宗族中所具有的特殊优越地位始终如一。或许中国古时候的封建地主经济就发源于此。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说的,兵役以及所有的公共负担的分配工作都是由宗族的族长负责,以此类推,后来的赋税和劳役的分配也是如此。不过,自从确立了私有制(土地被个别家庭正式占有或使用)以后,(据1055年的传言)拥有最多财富的地主常常代替族长行使这种职能,对土地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如此一来,那些在宗族中享有威望和特权的长老,借机搜刮财富,成为地主,而那些逐渐变得穷困的族人便沦为他的佃户。这种现象的存在十分广泛。满清时期的旗人是一个上等阶层,他们的惯例是在所有地方都要求拥有对土地的垄断权和相应的奴隶。要知道,拥有奴隶在中国是一项特权。那么,是否存在着一个农奴阶层,该阶层又具有多大的规模,这个问题恐怕只有专业的汉学家才能回答。

可以肯定地是,中国绝对有过农奴的存在,而且大部分农民的原本身份都可能是农奴。在公元前4世纪的时候,被允许有权拥有农奴的,也只有当时的官员。农奴既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也不需要服徭役。不过,假如没有获得赋税的赦免,那么他们的税款就要由拥有他们的官员支付。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根据史料,当时一个家庭拥有农奴的数量最多不能超过40个。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时,地主所拥有的土地规模并不大。奴隶制度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历史。不过,只有当处于某个时期(货币财富通过商业和国家买办,形成大量积累的时期),大量奴隶被作为债务奴隶和农奴的时候,奴隶制的重要经济意义才凸现出来。以后,我们会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直以来,政府似乎总是充当着变革者的角色,推动农业制度的重要改革。而且,农业制度的改革总是与兵役和纳税义务的调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据说,秦始皇为了彻底镇压封建领主的军事势力,曾下令解除全国的武装。与此同时,他推广实施了“私有财产制”,虽然这一制度在后世出现了多次反复。这种所谓的“私有制”的意思是说,从此以后,农民家庭将从曾经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土地成为了他们的所有物。他们将承担新的国家负担,包括部分赋税、部分徭役、部分应招成为皇帝世袭君主制军队的一员。但是让我们困惑地是,农民曾经承受的负担有哪些?农民家庭是指哪种家庭?我们无法确定。

政府对军事防御力量、徭役义务以及农民纳税能力的重视程度,例如,纳税的方式到底以哪种方式为主,是实物税,还是货币税?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究竟是以服兵役的老百姓,还是雇佣兵作为军队士兵的来源?为了保证老百姓能够彻底履行各项义务,政府的行政管理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这些问题都对未来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后来,这些因素全都发生了变化。我们知道,在中国的文化中,始终充斥着士人学术派别的各种对立。这些对立中绝大部分都源自于上述的那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问题。在公元11世纪的初期,当面对蒙古人的大举入侵时,这种对立就表现得更加尖锐。当时,所有的改革者都像格拉古兄弟(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政治家,曾发动了罗马革命)那样,急需解决一个中心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创建并维持一支拥有足够战斗力的军队,使之能抵御蒙古人的入侵,以及如何获取所需财政支持的相应手段,即采用何种方式,实物还是货币。

为了保证农民能缴纳各种赋税,国家把老百姓强制组成共同承担责任的团体,同时还以拥有的财产作为标准,把地主分为五个不同的纳税等级。虽然这种做法非常具有典型性,但是却不是中国独有的做法。另外,对于那些有纳税能力的农民,国家始终尝试在保持这类人群数量的同时,扩大这一群体。为了压制积累财富,阻止出现荒地或是松散的耕种土地,国家对持有财产的最高额度进行了规定。而且,还将有效耕种和土地所有权挂钩,对老百姓进行强制迁徙,以便开垦荒地。针对每个具有劳动力的农民,国家还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以确保每个农民都有田地。这种做法与俄国时期的份地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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