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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治安司法(6)

小说: 金阊区志      作者:《金阊区志》编纂委员会

1983年2月25日晚,居住在山塘街福全巷3号的赵进兴去隔壁邻居范彩琳家玩。本想在范家看电视,但一不小心,将电视机的电源线路拌动,一台12英寸黑白电视机顿时摔落在地,显像管摔破,天线拉断,内部机件也损坏。赵进兴见状,当即表示愿意赔偿。范即请其父赵坚前来协商。然赵坚一面埋怨儿子不该随便表态,一面提出处理意见,说是该电视机已用一年多,应当有所折旧,要求购买显像管的费用,对方负责一半,其余损坏部分由其自行修复。范的爱人贾兆俊在南京工作,为此事专门来苏。双方经当地调委会几次调解达成协议(显像管费用赵家负责七成,贾家负责三成,其余损坏部件由赵坚在两周内修好。后因一时买不到12英寸显像管,改由电视机厂修理部维修。于是又经数次调解,再次达成协议。贾兆俊因工作关系返回南京,临行时对其妻说,电视机修好,必须等他来苏验收,双方一起到修理部取货。当范彩琳将这一意图告诉赵家时,受到赵家谩骂。次日,又生口角,赵进兴竟冲上前去,对准范的面部猛击两拳,当场鼻子出血,被群众拉开。一向和睦的邻居,一时变成冤家对头,不久,贾兆俊回苏,即要求调委会解决。调解主任戴秀宝五次上赵家,耐心说服教育赵家父子。在她的苦口婆心劝导下,赵家父子自知理屈,答应上门向范慰问赔礼。最后在3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赵家支付显像管费56元,修理费10元,范彩琳病假工资及医药费25元,贾兆俊事假工资18元,共109元,至此,一场意外引起的两次赔偿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第二节))法律服务

一、律师

苏州地方律师制度始于民国元年(1912),是全国律师制度建立较早、律师人数较多的地区之一。二年5月,根据元年9月公布的《律师暂行章程》的规定,成立吴县律师公会。民国时期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由私人设立律师事务所,挂牌开业。。

苏州解放后,1955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判人员筹建苏州市法律顾问处,1956年4月正式成立。但不到两年即行撤销。

1980年5月,恢复建立苏州市法律顾问处。1984年6月,金阊区建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5月更名为苏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工作者5名,隶属区政府司法科领导。

1985年3月,桃坞街道建立司法办公室,后改称法律服务所。1988年,其余6个街道相继建立法律服务所。至1990年末,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有工作人员23人。1997年末,全区有8家法律服务所,25名法律工作者。

1993年6月,第四律师事务所更名为苏州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嗣后,相继建立桃花坞、经纬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中成、民信律师事务所)。1996年又新建2家律师事务所,其中1家为合伙性质,为探索律师机构改革进行有益的尝试。1997年2月,建立大金桥律师事务所。

1999年末,金阊区共有4家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成诚律师事务所(朱家庄17—1幢)、江苏苏州丰云律师事务所(阊胥路130号七楼)、江苏苏州公民信律师事务所(三香路168号)、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金门路108号二楼)。

【业务】民国时期的诉讼法程序制度和法律条款十分繁琐复杂,故是否聘请律师成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争得胜利的重要条件。律师索取的酬金很高,民国十八年明文规定的“公费”标准为:撰写民事诉状,每件60元;民事出庭费,每次80元;撰写刑事诉状,每件40元;刑事出庭费,每次40元。一般平民无力负担此高额费用,只有殷实富户或地方权贵才能延请。律师队伍中一些品德恶劣、私欲横流者受聘后,玩弄法律条文,“唆讼搀越者有之,滥取公费、一案而顾此而兼彼者有之,指示当事人捏造事实、湮没证据、别有希图者亦有之”。有的律师还与法官联手,上呼下应,在双方当事人间左右逢源,捞取额外酬金。这些以“金钱收人为主要企图”的律师,深为社会上一些平民所嫉恶,被称之为“恶讼师”。当然,在民国时期的律师队伍中,敢于仗义执言、富有爱国正义感的律师也不乏其人。吴县律师公会也做过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情,特别是当国民党政府迫害爱国志士之时,不少律师挺身而出,主动为之辩护,在法院内外进行巧妙的“合法”斗争,为维护正义作出过贡献。

新中国建立后,新组建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6年3月颁发的《律师章程(草案)》规定开展工作。1957年因受反右扩大化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律师大部分转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制才逐步健全。

金阊区律师事务所建立后,积极开展工作,受聘于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为受聘单位办理经济事务,为企业索回应收款,审阅经济合同,避免因合同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受理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把好事实关、定性关、法律关、注重工作质量,讲究优质服务,在实践中树立威信,赢得群众的信赖。

全区7个街道法律服务所都能认真贯彻“发展、巩固、提高、完善”的八字方针,加强管理,从严治所,逐步理顺内外关系。各所除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建立学习例会、案件讨论、案卷归档、登记、统计、财务管理、请示汇报、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各所努力开拓业务,认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以其优质服务受到普遍欢迎。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包括:调解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协办经济合同公证和其他公证、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为街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协助企业追回欠款、挽回经济损失。

1998年全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93家,开展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62家,民事案件诉讼代理190起,经济案件诉讼代理209起,办理非诉讼案件20件,解答法律咨询#31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10余件,涉及财产标的0.65亿元,索回赔欠款3739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0.53亿元。1999年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经济秩序,区司法局挑选9名律师(或公证员),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法律顾问组,并为正、副区长各配备法律顾问,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民事案件诉讼代理案件选介】

孙联诉平江区实验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孙联女7岁,法定代理人:孙俭、孙琪敏,为孙联父母。

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实验幼儿园(东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英姿(园长)。

1998年6月5日中午,被告将不加盖的滚烫的汤桶放在教室的地上,未有保育员看护。因排在后面的小朋友的推挤,使原告一屁股坐进滚烫的汤桶里,造成大面积烫伤,造成身体及生活、精神伤害,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2700元,尚需治疗费30万元,残疾赔偿金24364.87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8729.7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因孙恒插队推了孙联,致孙联坐进汤桶,本案属共同侵权,应追加孙恒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另原告提出赔偿数额过大,法律依据不足。

苏州成诚律师事务所包国山律师受理担任被告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与被告同去看望孙联,了解事情的全过程,并到现场重演当时的场景,查阅有关法律资料,参考类似案情的审理结果,核对孙联所有的医疗凭证和幼儿园支付的医药费凭证,提出律师的意见。法院在了解案情和所取律师的意见后,作出的判决是:苏州市平江区实验幼儿园赔偿孙联护理费1423元,营养费29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191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113136元;案件受理费由苏州市平江区实验幼儿园承担3783元,由孙联之法定代理人承担9035元。

二、公证

民国二十五年(1936),吴县地方法院根据国民政府司法院在二十四年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设立公证处,办理土地、房屋买卖、房屋租赁、遗产分割等公证事项。由此,苏州地方始有公证制度。但因当时无明文规定民间法律行为必须公证,私证形式又为法律所承认,公证工作进展十分缓慢。民间产权转移、结婚离婚等行为仍习惯用“中保人”、“证人”、“证婚人”等私证形式。

新中国建立后,市人民法院在1953年11月设立公证室。1956年5月,成立苏州市公证处。当时的公证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国家与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等企业之间的合同公证;二是办理处分财产的委托书、遗嘱、继承、赠与、分析共有财产、房屋转移和租赁等公证。1957年后公证业务逐渐收缩,直至停顿。

1980年2月,恢复建立苏州市公证处。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苏州市公证工作遂全面展开。

1997年5月,建立金阊区公证处,配备公证员5人。至年末,共办理公证和见证200余份。翌年,区公证处以合同公证、群众关心的热点公证和有关部门难点公证为工作重点,共办理拆迁公证580件和有关财产公证260件,各类涉外公证232件,民事公证321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1999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域,实现由单独的证明向综合化、系列化的深层次法律服务转变,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106件,其中涉外公证达508件。

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1995年起,金阊区逐步在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制度、体系上作探索,1999年9月,在区司法局内设法律援助中心,其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级司法行政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组织、检查、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完成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同年,区7个街道均先后成立法律援助站。

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当年,为贫、弱、残者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共办理各类刑事援助案件10起,民事援助案件8起,义务法律咨询800多人次。成诚律师事务所援助的聋哑人离婚案被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二等奖;留园司法所承办的老年人赡养案被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法制宣传教育

一、普法教育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根本措施之一。区司法局(科)建立以来,经常深人工矿企业、居委会、机关、部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展示典型案例图片、出刊法律宣传黑板报、橱窗;法制宣传队还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寓教于乐。

1986年区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普法教育办公室,抓好全面普法教育。首先抓好干部的普法教育,组织收看法律常识录像讲课,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其次组织讲师团,培训基层普法小教员。在居委会、小学、个体户中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翌年,普法教育在群众性的自报自学、自娱自乐活动中进行,收到明显效果。至1989年底,全区先后有16367人通过普法学习考试,占应考人数的97.6,。

1991年起,连续五年开展“二五”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计划),从上到下都拟订规划,筹建“二五”普法讲师团,以油墨厂、彩香街道为普法试点,征订、下发“二五”普法教材,印发宣传资料,建法制宣传橱窗,出刊黑板报,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全力以赴搞好“二五”普法工作,同时坚持经常性法制宣传,自编自印《法制宣传》书刊,特别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使依法治理工作有新突破。1995年省举办的“二五”普法知识竞赛中,全区组织2.82万余人参与。金阊区获省“二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1996年起开展“三五”普法教育,区制定《金阊区“三五”普法教育规划》和《金阊区依法治区五年规则》,调整、充实普法教育领导小组,落实试点单位,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各种宣传活动。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实施每月学法,一月一法制度,并专题培训副科以上干部;开展法制文艺汇演和外来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推行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制,制定和实施错案追究制,加强执法、普法、重大事项、述职评议等监督工作,使普法教育向深度、广度发展。1998年,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以基层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和地区依法治理三大工程为主体,围绕以法治区五年规划,普治并举,学用结合,基本实现法制建设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同步推进。1999年又将普法宣传教育推向军营,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组织法律拥军服务组,定期为驻苏部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培训。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地走上新生之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金阊区于1998年2月成立有关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于区司法局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年上半年,全区7个街道相继成立工作站,站长由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兼任。下半年各居委会相继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工作小组,形成区、街、居三级帮教工作网络。

1996年至1999年,全区共接受刑释解教人员384名,安置率达85%以上,帮教率达92%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

历史上的民政工作包括掌理保甲、户籍、禁烟、救恤等事务。同时组建救济院,办理社会救济。有贫苦孤儿收养、贫苦幼儿育养、贫苦鳏寡恤养、灾贫游民教养等内容。创办于清康熙年间的普济院(今苏州社会福利院),即设于现金阊区境内的山塘街下塘。但政府救济极微,扶困济贫主要由民间团体通过发救济金、赈米施粥、施衣施药、施棺置冢、收养孤幼等方式进行。民国初年,辖境内的一些市民公社就办过施粥厂,以济贫民。大户慈善人家亦效尤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金阊区的民政工作在致力抓好民主建设的同时,着手解决旧社会遗留的各种社会问题,改造游民和娼妓,收养孤老残幼,组织生产自救,辅以救灾救济,开展拥军优属,负责婚姻登记。尤其是做好社会上两部分人的工作(一是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二是游民和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包括无家可归的孤儿和无法维持生活的残疾人——盲人、聋哑人、痴呆者、肢体残缺者(以下称前者为“优抚对象”,后者为“三无对象”和“四残人员”),成为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金阊区的民政工作,解放初期在公安分局内设民政股,派出所设民政干事,具体负责民政的日常工作。1951年西区人民政府成立,设民政股,接替公安分局的该项工作。1954年8月底,改称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由延安区革委会办事组专人负责。1978年恢复民政科;同年,各街道办事处也相应配备专职民政员,并在各居委会成立由居委会分管主任、户籍民警、烈军属代表、退休职工代表和居民积极分子组成的民政委员会。1988年6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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