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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治安司法(5)

小说: 金阊区志      作者:《金阊区志》编纂委员会

19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精神,对一起盗窃案件、一起房屋遗产的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试点。同年7月,区法院内成立复查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到1979年底,复查工作基本结朿,共复查174件,其中政治案件40件,刑事案件132件,右派案件2件。政治案件中经复查平反的有32件,改判3件,占政治案件的87.5,;刑事案件中平反的有10件,改判6件,占刑事案件的12,。1979年又选择典型案件四起(二起抢劫案、一起盗窃案、一起交通事故案)实行公开审判,旁听群众达3000余人次。

1980年以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例进行公开办案,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教育群众,震慑敌人,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1982年10月起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贯彻“便利法院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原则受理民事案件。1983年至1985年,根据“从重从快”打击的原则,依照《刑法》审结案件576件,被告813人,使这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1986年,区法院充实和加强经济审判力量,并进一步落实审判责任制。198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2件(含旧存19件)、诉讼标的565.56万元,审结率为78.7,;诉讼标的为256.43万元,在审结的96件案件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82件,建筑承包合同4件,调房纠纷1件,其他经济纠纷9件,审理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执行工作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证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得以履行的重要措施。1987年上半年,金阊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经过教育,能够权衡利害,自动履行义务,但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除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外,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甚至千方百计阻碍执行,法院运用事实和证据,据理驳斥,促使其履行;对于防碍执行的当事人,冲破阻力坚决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从而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

1988年,区法院全面实施干警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并先后成立告诉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821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476件,经济案件154件(诉讼标的488.30万元),刑事申诉和自诉案件91件,执行案件55件。翌年区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106件,刑事审判方面受理公诉案件144件195人,审结139件185人。并先后召开公判大会,共14件23人,对7名流窜盗窃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决;选择典型案件16次下基层开庭审判,庭后开展对话座谈5次,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法律宣传的效果。民事审判方面建立民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即婚姻组合议庭、房屋组合议庭和其他组合议庭,改变临时拼凑的合议制,改变先定后审的局面,明责放权,确保案件质量,一年来民事案件没有出现发还重审现象。

三、90年代情况

1990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1055件。刑事审判方面,共受理刑事公诉案件115件176人,审结112件163人。受理刑事自诉案件5件6人,全部审结。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是案件上升,新问题增多的复杂形势,全年受理民事案件560件,审结591件,未结案120件(包括上年遗案下同)。年内,狠抓公开审判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方法的改进。第一,改进以往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做法,把当事及诉讼代理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结合起来。第二,改进以往庭前大量背靠背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的做法,把庭前调查和庭审质证结合起来。第三,改进以往先调解后开庭的做法。把庭外调解为主转变为庭审调解和庭外调解相结合。第四,改进以往案件先定后审的做法,坚持先审后定。通过民事审判,进一步协调人际关系。如受理市五中两名学生为亚运会奖券纠纷案,学校本已调解达成协议,两人各得奖金500元,后一名学生他借口“购奖券的一元钱是自己的,奖券也是自己去买的”,要求法院将1000元奖金全部判归他一人所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原告所述证据不足,经教育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准予撤诉,结案后,学校及社会反映良好。再如法院民庭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挽回一些濒临破裂的家庭,在9月份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11对反目夫妻重归于好。当中秋佳节来临之际,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陪同下,愉快地回到自己的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1年2月9日区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夏洪福、陈福元等10人流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在这10人中有6人系劳改或劳教后释放不满三年,他们多次结伙,携带凶器在石路等闹市区进行流氓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多次居民住宅及商店门窗玻璃被砸碎,是金阊区近几年来影响较大的流氓案件,主犯夏洪福、陈福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1992年,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94件,审结1345件,依法解决经济纠纷标的及为国家、集体追回各类欠款共1700余万元。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7件,依法判处194名罪犯。受理民事案件683件,审结727件。受理经济案件218件,审结212件,解决争议标的1268.3万元。区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中,有50,涉及到区街企事业单位,他们往往经不起大标的经济纠纷的折腾。对此,区法院坚持做到“四及时”(及时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并区别情况做到急案急办,特事特办,在审判力量、工作安排上予以倾斜,并积极做好诉外服务工作、主动上门帮助清理债权债务,运用法律手段为区属企业追回欠款。

一年来共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是年6月,区法院组建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在1993年内调处经济纠纷案件88件,解决争议标的442万元,分别占经济案件审结数的21.8%和15.2%,结案率为100%,结案时间平均不到5天,最快的仅几个小时,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欢迎。

1996年受理各类案件2839件,审结2812件,未结101件。刑庭、经庭、民庭、执行庭的结案率均创历年最高。《人民法院报》以较大篇幅对区法院把好“四关”,保证严打案件质量的好作法予以专门介绍。另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邀请区法院介绍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研成果和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些经验。年内,受理"件申请破产案,已审结4件,成为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又一新特点。1997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096件,审结2977件,均创历史最高记录。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解决争议标的1.46亿元,依法追回欠款5558万元。年内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黄”、“毒”类案件,审结刑事案件193件,依法判处罪犯258人。审结经济犯罪案件35件,集中力量将打击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等经济管理部门大要案上,严惩利用职权,挪用或侵吞公款、收受贿赂等腐败分子,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同时依法审理走私、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64件,审结554件。受理申请破产案8件,受理民事案件1194件,审结1191件。受理执行案件1182件,执结1029件。

1998年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50件,审结2694件,未结176件,案件审结率93.87%。翌年,受理各类案件2541件,审结2618件,未结99件,为近十年来最低的一年。这是由于区法院于当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三项活动的结果,使全院审判工作出现“三降二升”局面,即收案、结案、未结案下降,结案率和结案标的上升,达到建院以来最高水平。

(第四章)司法行政

据《苏州市志》记载:清代,苏州为江苏省会,设江苏按察司于苏州,宣统二年(1910)年改为提法司,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辛亥革命后,苏军(江苏)都督府设于苏州,下设提法司。民国三年(1914)6月,苏常道尹公署设于苏州,内设司法科。国民政府时期,苏州地方政府不专设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管。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曾一度设司法科,但属审判机关性质,不久即撤销并人法院。至1956年8月才正式建立市人民政府司法局。1957年底撤销司法局。1981年10月,恢复建立司法局。

1982年3月,成立金阊区人民政府司法科,同时在各街道办事处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员。司法科在业务上受市司法局指导,组织上接受区委、区政府的领导。1988年6月,司法科改建为司法局,一直延续至今。1999年末,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基层科、宣教科、公律科,有工作人员15人(含街道司法助理员)。

(第一节)民事调解

一、组织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二十年发布《民事调解法》、《区、乡、镇街坊邻居调解委员会权限章程》,苏州城区一些镇也设过调解委员会,但仍难摆脱封建道德和家族宗法势力的朿缚。

苏州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各区公安部门负责。西区人民政府成立后,调解工作由民政股负责。1952年"月设立调解股,1953年9月11日起与苏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分庭合署办公。1954年"月撤销调解股,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导。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决定》,在居委会内设调解委员会,全区共建立17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委员182人。1955年,全区共建43个调解委员会(41个居委会,2个手工业联社),共有调解委员164人。

1973年根据全国第十六次公安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整顿和健全调委会。调委会人数为5至1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同时在城市街道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1977年全区五个街道的居委会和区属工厂、学校、医院都建立调解组织,个别单位没有建立的也确定专职干部。1978年全区辖范围内218个工矿企事业单位按地域划分29个调解联防片,95,以上的单位和居委会建立二至三级的调解网。1980年全区共建调委会341个,共有调解委员4244人。1981年调解人员增至5101人。

1982年3月,司法科建立后,着手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委员会,在各级党组织的支持下,当年建立基层调委会316个,其中建立二、三级调解网的有206个,调解人员共3757人。通过不断调整、充实,至1985年全区有基层调委会306个,调解人员3436人,组成30个联防片。

1988年,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实行“三化”(组织网络化、调处合法化,制度报表规范化)。全区有110个居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136个工矿企事业单位落实三级调解组织。有237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同形式的调解承包责任制,占调委会总数的70,。

1992年全区已建调委会331个。年初,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对调解队伍中年老体弱、文化偏低的予以调离,将有文化、懂法律、能胜任并热心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经过调整充实,全区共有基层调解员1565人。1996年,全区以《苏州市人民调解暂行办法》贯彻落实为龙头,创建标准化调委会285个,占调委会总数的95.3,,实行目标责任制单位264个,与经济挂钩175个,建联合调解片26个,共有调解员5137人。至1999年,全区共有调解委员会252个,调解人员4728人。

二、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平息民间纠纷的一种好方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法律、政策,通过说服劝导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进行自我教育、管理、约朿的一种群众组织。它的具体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结合调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风尚教育,配合其他群众组织参与一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群众自治活动。此外还了解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和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行政部门是调解委员会领导机构,主要是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经常检查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帮助调委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协助解决调委会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调解组织以调解邻里间或家庭中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为己任,坚持“依法”、“自愿”、“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说服教育”等原则,积极为群众排难解纷,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减少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在调解工作中,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激化和转化,避免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通过调解纠纷,还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倡社会主义的新道德、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调解纠纷事例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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