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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各种宗教的经济观 (2)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在循环往复的巨大的压力下,人们对术士和牧师的崇拜更多了一些“救世主”的味道。这比之前术士和牧师的地位又前进了一步。某种救世主神话,也就是说,这种对“救世主”信仰的前提是以苦难为最重要对象的理性世界观。传说中,对于掌管苦难、死亡和复活的神灵,掌管着植物荣枯和季节轮回的星宿运行之神是其最佳代表。因为,深陷困境的人在这位神灵的保佑下,不但能改变今生的运势,而且来世一定也能得到幸福。经过童话、爱情和战争神话的加工和塑造,印度的黑天,这位由古代传奇英雄演变来的民间形象成为了人们崇拜的救世主。

对于像古代的犹太人,这种饱受政治磨难的民族来说,他们的救世主——摩苏赫的名字首先依附在基甸 、耶弗他这类人的身上。基甸和耶弗他之类都是曾经救民于水火的大英雄,而且他们在流传下来的古代英雄传奇中也是响当当的人物。“弥赛亚” 的预言亦是由此进行规定的。由于极为特殊的条件,仅是在这样的连贯性中,在这个民族的身上,宗教救赎把一个民族共同体所经受的苦难作为自己寄望的对象,而不是局限于少数个别人的苦难。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律:救世主不仅要具有个人的品格,还要具有普通人的品格。救世主则要随时作好准备,对所有需要被拯救的个人给予帮助。

救世主的造型也许是各种各样的。在琐罗亚斯德教 中,对于救世主的形象就有不少抽象的概念。在这个宗教的后期中,救世主的形象是完全虚构出来的。他们扮演着中介人,又兼任救世主的角色。也有其他的情形,与之恰好相反。也就是说,历史人物成为了救世主。这个历史人物可能是通过某种奇迹或是幻化后,再次出现,继而得到大众的认可。这种时候,单纯的历史因素对现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具有非同一般的可能性。

不过,苦难的神义论的产生,总是来源于被救赎的希望之中。

首先,成为宗教救赎预言前提的是礼仪而不是伦理。例如,仪式的纯洁性和倾听伊琉欣努的弥撒,便成就了伊琉欣努秘密仪式给今生和来世带来的好处。

但是,承担专门保护法律的神灵随着法律地位的提升,显得越来越重要。扬善惩恶是这些护法神的主要作用。当宗教发展受到预言决定性的影响时,不仅触犯宗教秘仪是一种“罪孽”,不相信先知及其清规戒律也成为了主要的“罪孽”,并导致了种种不幸的产生。这样看来,代表被压迫阶级的人或是这个阶级的子孙是不可能持续充当先知这一角色的。

我们可以观察到,规律几乎是完全相反的情形。而且,在被压迫阶级的观念里也不太可能产生与先知的教义相关的主要的内容。但是,通常情况下,与有福气的人、富人和统治阶层的人相比,受压迫阶级或是被苦难困扰的人更需要救世主和先知。因此,在很多时候,被用来作为预言宣扬的有关救世主的信仰会对社会下层或贫苦阶层产生更为持久和深刻的影响。在这些阶层中,要么救世主的信仰彻底将巫术取而代之,要么作为一种理性的补充说明而存在。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救世主的预言性信仰会在这个阶层中有着牢固的地盘。

如果先知或救世主的预言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下层或贫苦阶层的要求的话,就会产生大众次级救赎信仰,这种信仰隶属于官方教义之下,这是一种具有很强规律性的现象。不过,正是这个原因,由救世主神话中萌生出来的理性世界观,常常会承担起创立理性的不幸神义论的任务。但是,常见的情形是,在苦难毫不知情的时候,自身就被神义论赋予了一种正面价值。

根据伦理的和有奖有罚的神德的发展,通过自愿修行过程中形成的苦难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原有的祈祷形式中,作为卡里斯马状态源头的自我修行,即巫术中鬼神强制下的自我惩罚发生了改变,变成了请求神的拯救。即使是这样,在祈祷苦修和礼拜斋戒规章中还是保留了鬼神强制的形式。

另外,由此衍生出一种通过自罚来避免受罚的新型苦修手段——忏悔苦修,也就是通过悔罪来平息诸神的愤怒。最初,哀悼死者是为了防止生者遭到死者的记恨。在中国,这种情况表现得极为典型。后来,许多与丧事有关的斋戒成为了人们与神沟通交流的方式。渐渐地,神灵接受并认可了人们的自我苦修,甚至最后不得不接受清苦的事实。而人们对财富自由自在的享受,让他们减弱了先知或是牧师对其的影响。

在分配物质财富时,人们对伦理“精神”的需要,随着理性世界观的增加而增加。如此一来,也许某些个别因素便开始展现自身的作用。愚昧的观念在日益理性化的宗教伦理的研究中被排除了。于是,越来越多的阻碍出现在神义论的面前。“莫名其妙”的个人苦难实在太多了。最成功的那些人往往是“坏蛋”而不是好人。无论是用某种“奴隶道德”还是统治阶级的标准来衡量,得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一些人在前世未经思索犯下的罪孽,或者是祖先的过失,他们的第三、四代子孙仍在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报应。这些都揭示了苦难和不公平存在的原因。所以,宗教在信条调整方面的预言是:未来,个人或是其后代,能在天堂或是来生生活得更好。或者说是把未来美好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的国度。

由于人们看待神灵和世界采用了形而上学的观点,所以导致神义论仍然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样的,这一观点导致的结果是:对于命运和功劳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从理性的角度,能做出非常完美答案的体系有且只有三种:印度的因果报应论、琐罗亚斯德教的二元论和隐蔽神的预定论教令。但是,只有在极为特别的条件下,这些非常完美的理性解决方法出现的形式才是最纯粹的。

在理性方面对有关死亡和苦难神义论的需求,所发挥的无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导致了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和犹太教等宗教的创立,在某种意义上,保罗派和基督教后期的重要特征都是在这种作用下形成的。到1906年,在数量庞大的无产者回答为什么不相信神这个问题时,其中一小部分人的答案依据的是近代自然科学理论,而大部分人认为似乎从本质上来说,此生世界秩序的“不公正”正是神灵不存在的证明。大多数人仍然寄希望于整个世界内部的自我革新和调整。

关于苦难的神义论,愤世能给它增添一些色彩。不过,人们用常规方法改变不幸的命运时,通常不会恪守带有愤世色彩的标准。有一种近乎于报复的信仰:在现实人间过着好日子的不义之人,最终迎接他的将是地狱。天堂欢迎诚实的人。即使是诚实的人,如果偶尔在人世间犯下了过错,以后还是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这种信仰在经过亲自的考察后,会发生转变。其实,愤世对于这种想象的、偶尔冒出来的方法并不总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毕竟,它只是一种产物,是由社会中被压迫阶级制造出来的。

我们会发现,在宗教信仰形成其最基本特征的时候,很少有“愤世”参与其中。关于这一点,仅有一个例子非常特殊。相反,正确的说法是:对于无产阶级,这个社会中接受实惠最少的阶层而言,在所有领域中可以而且已经发挥作用的“愤世”是理性主义众多特点之一,而这种理性主义则是由宗教规定的。

依据宗教中各种各样的语言具备的特点,“愤世”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不过,有一个共同点:所有的作用都是微乎其微的。想从这个源头引出“禁欲”的思考方法是错误的。救赎宗教中的救世主、先知和祭司们认为,社会上那些享受幸福的阶层一般会产生寻求解脱的心理。毕竟,对于救赎宗教而言,这类人对待信仰都不太“虔诚”。所以,基于这种情况,原本的救赎宗教才表现出对财富和权势完全不信任的态度。

而理性宗教的伦理则与之不同。在社会中,拥有财富和权势的阶层是它成长的土壤,并深深地根植于这些阶层的内部。因为,这个阶层是等级制度的忠实拥护者。理性宗教伦理是他们具有的,例如在血统等特殊品质方面宣扬等级观念。他们自身强烈的存在感是其自尊的来源。反之,受歧视和压迫,不被重视的阶层则最容易从“使命”中获得尊严。这种“使命”往往是神灵赋予他们的。这些人原本价值的构成是自身的本分或是经过努力获得的成绩。这种价值转入了他们的来生,从而沉浸于神灵给他们的“任务”之中。

以上的事实表明,社会上受惠较少的人才是伦理预言的精神力量之源。在自身的物质与精神的调节中,理性的利益已经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让“愤世”作为杠杆来发挥作用。另外,先知与祭司们都曾经为愤世的民众效过力是毋庸置疑的,不管这样的宣传是有意还是无意。不过,这一点并不能普遍的适用。因为,据我们所知,在各种救赎宗教特点中,那些本质上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源头,从来都不是由这种从根本上就带有消极意味的力量塑造而成的。通常说来,一种宗教预言的方式作为某种阶级利益(这种阶级利益可能是外部的,也可能是内部的)的传声筒,并不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会看到,如果先知的预言不起作用,即民众没有参与到具有伦理特点的宗教运动之中,那么,无论在哪里,民众总是会自觉自愿地接受巫术的钳制。这样巫术的力量是既原始又粗暴的。此外,决定大宗教伦理系统特点的是扩大了的个人化的社会条件,而不是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赤裸的对抗。

这里会对这些关系再次进行详细地解释,以免出现多次重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有经验的研究人员都不可以把“来生之物”简单地定义为不同宗教中的各种预言和福祉。毕竟,并不是所有的宗教都认为“来生”存在于宗教预言之中。先不说这一点,首先,无论古朴的还是教化的、预言的或是非预言的,例如发财和健康长寿之类的福祉都是纯粹的,属于此生的。而且,在中国、吠陀、琐罗亚斯德、古犹太、伊斯兰教,腓尼基、埃及、巴比伦,古日耳曼宗教、印度教和佛教的预言也大多是这样的福祉。只有基督教和少数禁欲派与此截然不同。

此外,那些拥有很高宗教造诣的人,例如苦行僧、和尚、苏菲派、托钵僧,只有他们才去追求某种人间尘世以外的福祉。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福祉会用最纯的此岸财富来衡量。即便是本身不言而喻的福祉,它也绝非仅仅是来生的。就心理学而言,来生的东西中与寻求解脱的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正是此生的东西。由于对福祉单纯从心理上的把握,其实是一种禁欲的信仰,所以清教认定自己不会失去神灵的恩赐。这是清教对得救的一种确信。

在各种宗教中有一些形式,像坚信圆寂的佛教和尚无宇宙论的热爱、印度教教徒对神灵炙热的爱或是麻木的狂热、鞭笞派的疯狂、托钵僧人无忧无虑的放纵、对神灵的着迷和狂热、热爱圣母和救世主、对耶稣圣心顶礼膜拜、寂静派的祈祷、虔诚的教徒对还是婴儿的耶稣以及神圣痕迹的爱抚、对黑天性欲和半性欲狂欢的热爱、伐拉彼派的信徒们对礼拜午餐的精心设计、诺斯替教派对手淫的迷信、各种各样的内省毁灭的形式,毫无疑问,这些信徒们所追究的东西都是由宗教根据物体自身具有的情感价值直接提供的。

从这个角度,基于心理异常和由此决定的相关状态的内在价值的因素,以下行为被认为是特别神圣的:宗教陶醉、在图腾崇拜中对肉食的欲望、人肉宴席是由酒神节和肉身崇拜导致的;古老的吸大麻、鸦片和尼古丁行为,以及各种形式的沉迷于无巫术的举动。这些行为都是由宗教神圣化导致的。随着宗教的日渐理性化,宗教不仅独自占有福祉而且还赋予那些典型的宗教行为一种形而上的意义,把大肆饮酒宴享视为“神圣的礼仪”。但是,还是没有合理地解释那种原始狂妄放荡的行为。说到底,它只具备神秘的泛灵论 性质。与所有宗教理性主义不同,为万有宇宙服务的救世条例并没有把它包括在内,或者说,即使有影响,对它产生的效果也很微弱。即便如此,信徒们还是认为福祉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苦行和冥想按照一定方式进行,会产生一种状态和情感。这种状态和情感的表象就是福祉。福祉主要存在于典型的宗教或是巫术的行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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