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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各种宗教的经济观 (1)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儒教、印度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是五大世界性的宗教。依照不带任何价值取向的方式进行理解,这种“世界宗教”不仅拥有大量的信徒,而且将自身的伦理概念化,形成了吸引或制约信徒的生活准则系统。

另外,犹太教也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宗教。因为它不仅包含理解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大世界宗教的历史背景,而且,对于近年以来经常被人谈及并加以讨论的西方近代经济伦理来说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不过,有一部分历史意义非常明确,有一部分历史意义则含糊不清。所以,只有在必须与历史相结合的时候,别的宗教才会考虑历史意义所具有的作用。

我们在研究基督教的时候,必须要首先了解两篇论文的内容,并把其中所涉及的知识作为研究的基础。

宗教的“经济伦理”到底是什么呢?我希望能通过这本书的叙述,逐步把这个问题阐释清楚。我们所要研究的伦理理论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认识手段。当然,它作为认识手段的重要性,在某些情况下体现得非常明显。而且,我们所研究的伦理理论也不是一种神学大纲式的东西。事实上,它是一种动力,深深根植于各种宗教的心理联系实际的行动之中。

下面的叙述虽然非常简练,但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认知:经济伦理受到多重因素的约束,并不是非常简单的东西;此外,表象上相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与完全不同的经济伦理相结合后,所产生的历史作用不但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而且具备各自独有的特征。对于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经济伦理并非单纯的“因变量”,同样,经济伦理也无法单方面完成对经济组织形式的塑造。

宗教从来都不是决定任何一种经济伦理的唯一条件。有一种观点认为,决定人们世界观的是宗教或宗教以外的“内在因素”。就此观点而言,经济伦理具有自己固有的一种规律性标准,这是显而易见的。而经济地理的和历史的现实,能够从最大程度上决定经济伦理的形态。

当然,在经济伦理的诸多因素中,宗教教条中关于生活方式的规定也是其中之一——也只是之一而已。不过,当宗教的成规置身于政治、地理、社会和民族的现有范围内时,经济与政治因素对它的影响就变得非常深刻了。如果想把它们之间的各种依赖关系全面展示出来,必然是千头万绪的。

所以,本书的阐释志在对社会阶层生活方式的一些定向因素进行剖析,这只是一种尝试。这些定向因素对宗教的实际伦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宗教的独特性质。同时,对于经济伦理来说,这种独特的形式又是极为重要的。

当然,上文提到的社会阶层并非一成不变。这些权威阶层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也是能更改和变化的。而且,排他性的权威影响也从来没有在任何个别的阶层出现过。不过,也有这样的一些阶层,其生活方式曾经居于支配地位,极具有影响力。可以肯定的是,现存的所有宗教都拥有这样的阶层。

我们可以通过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儒教是一种世俗理性主义的等级伦理,它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受过传统经典教育的食俸禄阶层。而那些没有受过传统经典教育的阶层,则不包括在内。这种宗教的,或被称作非宗教的等级伦理的影响力,早已超越了它所对应的阶层。甚至,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形成都受到了它的影响。

与儒教相反,在印度教的早期,其代表是由世袭种姓的人来担任的。他们接受过传统的经典教育,却不做官,只是担任私人或团体的礼仪牧师,并通过这种身份发挥自身的作用。并以此身份为固定中心进行等级的划分,对社会秩序的塑造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完美的宗教等级传统的代表者只能是接受过“吠陀” 教育的婆罗门 。后来,出现了一个非婆罗门的阶层,即与婆罗门相抗衡的苦行僧阶层。印度进入中世纪后,出现了一种在平民中秘密流传的宗教。这是属于印度教下层教徒的宗教,他们对救世主充满了热诚而神圣的信仰。——托钵和尚看破尘缘、背井离乡,作为佛教宣传者虔诚地传播着佛教的教义。从整体上来说,真正的佛家弟子应该是像托钵和尚那样的人。他们是宗教信仰的主体。而其他人不具备很高的宗教价值,是宗教信仰的客体,是俗人。

最初,伊斯兰教是战斗者的宗教,其教徒是征服世界的骑士团。骑士团是由一群有纪律有信仰的斗士组成的。除了效仿基督教的禁欲做法的十字军时代外,骑士团的斗士们并不克制自己的欲望。在中世纪的伊斯兰教中,苏菲派看重沉思与冥想,并由此发展出一种流传于小市民阶层的修道团体。当时,平民手艺人放纵自己的欲望,从不加以控制。在他们的领导下,苏菲派和修道团体充当了一种角色,可以与战斗者们进行较量。——从流亡时期开始,犹太教就是一种“平民”的宗教——将来,我们会意识到,这样的表达在当时独特的历史背景下是非常精准的。到了中世纪,小市民的知识界逐步变得带有理性主义而且贫民化。作为小市民知识界的代表,知识分子阶层开始领导伊斯兰教。知识分子阶层接受过文学和宗教仪式的训练。而这种训练正是其民族特有的。

最后,学习期满的学徒们以基督教作为自己的教义,开启了基督教新的发展进程。在自身内外发展的各个时期,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中世纪的清教运动中,基督教始终都是城市中独有的,是市民的宗教。基督教的主要活动范围在西方一些特定的城市,主要活动对象是世界上仅在这一区域出现的市民阶层。从中世纪晚期的托钵修会和宗教改革时期的诸教派,直至虔信派 和卫理公会,都坚持把这种对古代圣灵的信奉,作为教团的信仰。

下文将要讲述的内容只是命题,而不是一种主张:宗教信仰的特征是一种单纯的因变量。通过因变量,这种特征可以把自身所属社会阶层的社会状况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与此同时,这种特性不仅反映了宗教信仰的意识形态,还反映了物质的和认知的利益状况。反之,我们讨论的立场就会被这样的解释彻底地误解了。

经济和政治规定能对具体宗教伦理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不论这种社会影响是怎样的深刻——说到底,依旧是宗教的本源,即宗教伦理的宣言和预言造就了其主要的特征。一代人过后,为了满足教徒,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宗教的需要,常常会把宗教伦理宣言和预言的内容进行重新彻底地解释,然后,在其他利益领域发挥非常有力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有一点,我们确信无疑。那就是,虽然对于所有的宗教而言,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所出现的变化都具有意义,并且这种意义通常是非常深刻的。不过,某种已经成型的宗教,也会影响不同社会阶层的生活方式,而且,这是一种相当长久和深远的影响。

针对宗教伦理和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人们也曾经尝试用上面的观点去进行解释。不过,两者之间似乎是一种函数关系,宗教伦理好像是各种利益因变量的一种。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和纯粹心理学的角度所作出的解释。

自从弗·尼采的那篇《道德系谱学》论文发表后,“愤世”理论便为世人所知,声名大振。心理学家们也开始特别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宗教伦理那种极为普遍并带有抽象意味的阶级限定特性,也许就是由这个理论衍生出来的。

假如把充满了同情和博爱的伦理神化,看做是先天不足,或是后天不幸的人在伦理上的一次“奴隶起义”,那么就可以换种说法:贫民被诅咒,要去干活挣钱,而统治阶级则可以自由自在地享受生活。贫民长期饱受压迫,自身又软弱,对此又无力反抗。义务伦理正是贫民在情感上报复统治阶级的一种产物。那么,很显然,上面的说法可以作为一个最简洁的答案,解答宗教伦理类型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是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发现了“愤世”理论的心理学意义,加之研究成果又十分喜人,所以,必须更加慎重地评价“愤世”理论带来的社会效果。

以后,还会多次提及各种各样决定了生活方式的伦理动机。这种动机是伦理“理性化”的体现。事实上,“愤世”理论与生活方式没有任何关系。

毫无疑问,如何评价苦难,在宗教伦理中必然经过了一定的变迁。这种变迁具有某种典型性。确切地说,尼采最初坚持的理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这种变迁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在宗教活动中,拥有共同信仰的团体对待饱受疾病折磨或是因事故而带来伤痛这类人的态度,正是人们处于对待苦难的原始立场时,最早、最为形象的体现。根据不幸的人遭受苦难的种类,魔鬼附身和因侮辱神灵而受到神灵愤怒的压制是这些人长期痛苦、悲伤、慢性疾病或遭遇其他不幸的根源。对于迷信的共同体而言,这类不幸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祸。因此,共同体无论怎样都不会准许他们参加祭祀中的宴会和进献祭品的活动。因为,神灵看到遭遇不幸的人的样子后,会心生不快,变得愤怒。即使在耶路撒冷被围困的时候,也只有喜庆人才能参加祭祀。

宗教认为,人之所以会经历苦难是由于被神所厌恶,并犯下了隐蔽罪行的缘故。从心理学上看,这种宗教观点符合最为普遍的要求。至于幸福的人,他通常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幸福,还对这方面的权利有所需求。在幸福的人看来,这方面的权利是自己应得的,特别是:自己就应该比别人有福气。而且他也相信,由于别人没有自己那么大的福气,所以,得到的东西自然会比自己少。福气,也要“名正言顺”。假如按照一般性的理解,把所有荣誉、权势、占有和享受之类的财产看做是“福气”的话,那么,神义论对幸福的定义就是:宗教要为一切统治者、占有者、胜利者、健康者,即一切有福气的人服务。虽然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不够重视这种神义论的作用,但是,由于它根植于“弗利赛”人最强烈的需求之中,因此,理解这一理论并不困难。

相反,对苦难进行宗教神化和使这种立场骤然改变的路,却比较坎坷曲折。因为,处于浑浑噩噩、歇斯底里等一切不正常状态(但被奉为是“神圣的”)的“卡里斯马”被苦行修炼(即节制正常的营养和睡眠,同时禁绝房事)的种种形式保护了起来,或是将其唤醒。所以,巫术禁欲的对象也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而形成并确定了下来。

造成这种结果的是最早的经验。一种观念的力量造就了苦行修炼的威望。也就是说,获得超自然力量,即巫术力量的途径,必然是经历了某种苦难或是因苦难而引发的反常状况。由于信奉鬼神,才导致了古老清规戒律的建立和为保持祭祀的纯洁而节制欲望行为的出现。两者所体现的作用是相同的。后来,独立的“救赎”祭祀出现了。在对待个人苦难的问题上,他在清规戒律的基础上采用了新的立场。

任何的个人利益在原始的共同体祭祀,特别是政治团体的祭祀中总是被无视、忽略的。可是,例如天气的晴雨、捕猎的收获、制伏敌人等涉及整体利益的事情,则是部族、地域、都市、国家等神灵关注的对象。在共同体的祭祀中,求助于神灵的主要是涉及整体利益的事情。而涉及个人利益的事情,多半是疾病,一般都以个人的名义去巫师那里寻求帮助,而不是寄希望于共同体的祭祀。巫师的年龄一般比较大,是个人的“灵魂救助者”。打着鬼神的旗号,巫师们为自己赢得了威望,创造着属于自己的奇迹。同时,凭借鬼神和自身的威望,术士们肆无忌惮,忽略了地域差异和部族的属性。在有利的条件下,术士们的这种方便促使了“教区”的产生,它于民族联合体以外独立存在。部分的秘密仪式就采用了这种途径。他们预言,可以让个人摆脱疾患、贫穷、困顿和危险。术士摆出一副神秘论者的姿态:世袭王朝或是某种组织便出现了。这个组织的成员都受过教育。而且,该组织的首领也是按照一定的规则选出的。首领兼任着多种身份,可以是某位超人的替代品,或是神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例如充当先知的角色。

于是,宗教团体开始组织一些活动,使得遭受苦难的个人从苦难中解脱出来。宗教团体在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中进行传道,并作出预言。这种“救助灵魂”工作可以看做是宗教团体的使命。这种工作的重点就是拯救这些人以及涉及他们的利益。“灵魂救助”产生的原因也正在于此。术士和牧师们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告诉人们,什么导致了苦难的产生。原因大多是由于行为不符合礼仪规定造成的。同时,他们也告诉人们如何消除苦难,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忏悔和告解。通过这样的工作,平民百姓可以得到术士与牧师越来越多的服务。这些服务则来源于术士和牧师对于物质与理念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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