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秋小说网 > 武侠仙侠 > 金阊区志 > 第94章 治安司法(1)

第94章 治安司法(1)

小说: 金阊区志      作者:《金阊区志》编纂委员会

苏州是全国较早试行近代模式的治安、司法体制的地区之一。清末,朝廷改变延续2000余年的“礼法结合、刑民不分、政法合一”旧式司法制度,建立警察机关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嗣后,随着政权更迭,司法制度屡有改变,但其属性始终未变。

新中国建立后,彻底摧毁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治安司法机关的性质。50年代,市、区两级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就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刑事犯罪行为,打击敌对分子破坏活动的有力武器。

(第一章)公安

公安是治安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打击、制裁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户政管理、治安管理、刑案侦破、城市交通管理、消防等是公安机构的主要工作。

(第一节)机构队伍

一、清末至民国的机构队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五月,苏州始设警察,由原苏省保甲总局改组为苏省警察总局。苏州知府任总办,总捕同知为帮办,长洲、元和、吴县三县的知县为随办。原保甲总局所辖的东、南、西、北、中和阊胥盘、娄齐葑等七路保甲总巡局相应改为七路警察分局。现金阊区辖范围内涉及西路、北路、阊胥路三个警察分局。光绪三十二年三月,苏省警察总局改为苏省巡警总局,七路警察分局亦改称为巡警分局。各分局辖地均划分为4区,设巡官1人统辖4区,巡弁4人各分辖1区;巡记1人,为巡官佐理文牍;巡长、巡察若干人,负责站岗巡逻。光绪三十四年十月,苏省巡警总局又改称苏省警务公所,增设马路分局,共八路分局。宣统二年(1910)五月,八路分局改称八区分局。是年6月,在朱家庄火神庙始设巡警派出所,置巡长1人,警卒10人,伙夫1人。

辛亥革命以后,改警务公所为巡警总局,各分局改为分署,裁并中区、马路区,设东、南、西、北和娄齐葑、阊胥盘6个分署,现金阊区范围仍涉及西、北和阊胥盘3个分署。民国二年、十六年,苏州警察厅虽有改变,但下属机构设置涉及金阊区的未变。民国十九年5月,改称吴县公安局;区分署改称分局,东、北两区署并为一分局,西、南两区署并为二分局;阊胥盘区署改为三分局,设在阊门外大马路,辖"个分驻所,"个派出所。现金阊区古城内属一分局,古城外属三分局。

民国二十六年2月,吴县公安局改名吴县警察局,实行局、所、分所三级体制,撤城区3个分局,改设8个警察所,依序分设于皮市街、十梓街、驸马府堂、箓葭巷、阊门外、盘门外大马路、葑门和相门之间、娄门外糖坊湾。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区改称东、南、西、北、中5个分局,辖17个分驻所!7个派出所。三十五年1月,城区各分局改称警察所。三十六年1月,5个警察所又复称分局,东、南、西、北、中5个区分局分设于东北街、十全街、横马路、皮市街、大石头巷,共辖16个分驻所,18个派出所。

二、解放后的机构队伍

1949年4月,苏州解放。6月5日,苏州市公安局正式成立。下半年,各区公安分局相继建立。1956年初,西区公安分局改称金阊区公安分局,北区公安分局改称北塔区公安分局。1958年7月,北塔区公安分局撤销。1960年7月至1963年2月,金阊区曾一度划分为金阊、桃坞两区,区公安分局机构亦随之分设、撤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区公安分局机构陷于瘫痪。1968年2月,公安分局实行军事管制,建立军管组,每个派出所各进驻一名军代表。1973年8月,撤销军管组,恢复金阊区公安分局,一直延续至今。

1949年6月,西区公安分局建立时,下设6个派出所:泰让桥、丁家巷、横马路、胡家墩、山塘、虎丘。1955年9月,泰让桥派出所划出。1956年7月,增设金阊、水上两派出所。1960年8月,因区域划小,金阊公安分局下设4个派出所:石路、阊门、山塘、留园。1963年3月,桃坞区并人金阊区后,所属派出所增至8个:桃花坞、金门、中街路、石路、丁家巷、山塘、留园、虎丘。1973年,中街路派出所并人金门派出所,丁家巷派出所并人石路,虎丘派出所并人山塘派出所。1982年又恢复中街路、虎丘两派出所。1985年,中街路再次并人金门派出所,虎丘派出所又并人山塘,并增设彩香派出所。1991年上半年,增设三元派出所。至1999年末,金阊区公安分局(石路十间头4号)下设7个派出所:金门(景德路40号)、桃花坞(阊门横街1—8号)、石路(佑圣观弄14号)、留园(虎丘路18号)、山塘(旺思泾浜28号)、彩香(桐泾南路828号)、三元(三元二村8号)。

民国时期,在阊门外广济路193号设有救火会,为当时苏州城西的救火中心,分管金门、胥门、盘门一带地区"1949年苏州解放后,救火会由公安局接管,建立消防中队,当时正式消防队员仅有3人,其余都是义务的。1969年上半年,消防中队迁至西园路1号,一直延续至今。

(第二节))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

民国初期,苏州户政由警察机关按清末保甲制进行管理。民国二十一年(1932),国民政府发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城区及人口密集之镇、市以二十五甲为一保),保设保长”。吴县(苏州)于民国二十四年全面编组保甲。至1949年苏州解放,保甲制度基本未变。

苏州解放后,1949年下半年各区公安分局设户籍股,各派出所设户籍干事和户籍警,管理户口。1950年初,市政府决定实行户政改革,废除保甲,建立居民自治组织,由户籍警按户核对登记,重新编造户口册。以20!30户建立一个居民小组,600户左右建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户政改革后,以居委会为户口段,由户籍警分段管理户口。该办法一直沿用至今未变。

1950年户政改革后,即行废除民国时期编订的门牌、街巷牌,在各户大门右上角编订搪瓷白底红字门牌,各条街巷两头钉街巷名牌(此后,于1957、1964、1972、1982年四次换订街巷名牌和门牌)。1998年1月5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的《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对新辟改建街巷编钉搪瓷蓝底白字巷名牌。

二、户口登记

1949年7月12日,市公安局公布《户口临时管理办法》,规定户口登记为出生、死亡、迁人、迁出、市内变动、临时住处、结婚、离婚、开张、歇业、分居、雇工、解雇、失踪、寻回、收养、认领等项目,分别以城镇、农村、船舶、集体和暂住5种类别进行登记。1950年,每户发一本《户口簿》。1954年简化登记手续,仅设变更、更正登记簿和暂住登记簿。1956年3月,建立单位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分为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人和变更、更正等7项。对暂住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历来十分重视。50年代初就规定(日以内向居民组长或治保委员口头申报,3日以上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定期或长期暂住,派出所在《户口簿》上记载。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暂住市区超过3个月,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经申请发给《暂住证》,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户,可以申请发给《暂住户口簿》。

1998年5月4日,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区蓝印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市区购买商品住宅房、直接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办苏州市蓝印户口,同时规定,持蓝印户口满两年,经苏州市公安局批准,可办理正式户口迁移手续。至1999年末,在金阊区辖内办理蓝印户口的已有149人。

三、颁发居民身份证

民国二十九年(1940)1月,日伪省会警察局在城区发《县民证》。由于日本侵略者认为县民中有好坏,好县民才能发证,为此,三十一年"月改发《良民证》。三十二年9月,对城区的一般居民发《居住证》。抗日战争胜利后,三十六年1月,吴县县政府根据省颁办法,颁发《国民身份证》,凡居住县、市境内之国民,年满18岁以上之男女均发给!8岁以下者免发。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根据这一规定,金阊区政府于1987年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各街道、居委会也相应建立工作班子,选调565名工作人员,3月6日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宣传、核对户口,拍摄个人照片,经过4个月的努力,完成了全区17万人的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

(第三节)治安管理

一、查禁烟毒

自英国东印度公司将鸦片输人中国后,苏州官绅、市民渐受毒害。道光十二年(1832)前后,林则徐任江苏按察使、江苏巡抚时,曾明令禁止吸食、贩卖鸦片,并曾在阊门南濠街一带微服私访,了解烟毒危害,严拿开设烟馆的地痞恶棍,这是苏州最早的禁烟活动。民国早期军阀统治,警察机关明里禁烟,暗里放纵,从中牟利,并以烟捐为主要经费来源。民国十五年3月,在阊门四摆渡还发生警察厅督察长沙子慎(恂)等5人在船上抢夺鸦片案件,查获后,沙等3人被判处死刑。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曾宣称4年内禁绝鸦片。民国十八年10月,市立第一医院建立戒烟医院,私立广济医院、广慈医院等也开办戒烟业务。一度禁烟声势较大,十九年吴县公安局查获烟案466起。民国二十六年11月,日本侵略军占领苏州后,苏州成为日本商人贩毒的大本营。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虽明令禁毒,均未能奏效,警察常以查禁烟毒为名,敲诈勒索。据《苏州市志》记载,民国三十七年2月18日晚,横马路分驻所巡官率警察到新江南饭店查毒,在5号房间查出有吸食白粉之锡纸1张、哈筒1个,即逼住店房客交出2000万元。

苏州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烟毒采取严厉禁止的政策,1949年5月至12月市公安局就查获毒品案67起,捕办97人。1952年6月,全市开展禁毒运动,中共苏州市委成立禁毒委员会;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民政局等部门一起组成市、区两级清毒指挥部,各派出所设清毒工作组。运动中全市共捕办毒犯655人,传讯毒犯1273人,并对“瘾民”普遍进行教育,此后,制毒、贩毒、吸毒得以禁绝。

改革开放以来,吸毒现象沉渣泛起,区公安分局本着我国一贯的禁毒政策,从90年代开始,即以毒品作为社会“六害”之一,开展专项整治。1995年抓获贩毒人员67人。1997年又查处吸毒案件26起,抓获吸毒、贩毒人员85人。1999年破获毒品案达265起,比1998年上升159.8%。

二、查禁赌博

苏州城区赌博以麻将、牌九、扑克、摇摊等为工具,赌博为害甚久。民国期间,赌窟林立!阊门大马路一带就是比较集中的区域之一。大的赌窟雇人护局聚赌,并常向警察局送“陋规”,官警也有参赌、聚赌的。据《苏州市志》载,民国二年3月,巡长沈福庭等3人租用桃花坞廖家巷福田庵纸作坊空屋聚赌,人数多达二三百人,巡士李松明赌博时不慎从凳上跌下摔死。四年3月3日,黄鹂坊桥某家聚赌一夜,天明时为抽头而发生斗殴,有一名方老五者当场被捅死。日伪时期,苏州赌场以政、军界要人为后台,日夜聚赌。抗战胜利后,警察局虽多次严令禁赌,均未见成效。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狠抓禁赌工作,开展宣传教育,严厉取缔赌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赌徒,并积极提倡正当文娱活动,赌博活动渐少。1957年春,赌风有所抬头,造成一些人因赌博影响生产、影响家庭生活。为此,全市再次大规模开展禁赌活动,翌年春节前后,开展群众性禁赌宣传教育活动,公开处理2名赌头,全市有上千名赌博人员坦白交待,以后赌风下降。198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983年春节前后,集中力量狠刹赌风,全市查获赌窝339处。1987年,金阊区公安分局开展禁赌专项斗争,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共召开群众会议54场,受教育面达2.3万余人次,全区有150名赌徒投案自首登记和谈清问题,先后挖掉赌博团伙6个,逮捕8名和劳教15名赌博分子。1990年,公安分局狠抓“六害”案件,当年逮捕赌博犯6名。1992年,各派出所和刑侦、治安部门通过公开管理、集中清查、线索调查等措施,查处赌博案件58起,抓获赌博人员266名,依法治安处罚213名。在1995年春季的“严打”斗争中,全区共抓获赌博人员3691名。1998年,全区共查获赌博人员3489名。

三、查禁嫖娼

清光绪年间,苏州阊门外石路一带,妓院较多。上等娼妓“长三”,分布在阊门外鸭蛋桥、桃源坊、同乐坊、同春坊、民庆里、横马路等处;二等娼妓“么二”,分布在乐荣坊、石佛寺弄、小杨树里、公得里等处,多数在旅馆活动;三等娼妓“雉妓”,俗称“野鸡”,活动在阊门外大马路一带;不列等的“烟花女”,在胥门外洋桥堍活动。辛亥革命后提倡男女平等,警察厅曾发布过几次公告,禁止私娼及娼妓在旅馆活动。民国十五年5月,警察厅鉴于娼妓增多,公娼、私娼不分,为从妓女身上谋取更多捐税,令各妓院一律挂牌。民国十八年6月9日,妇女协会发起组织废娼运动委员会,在体育场召开大会,会后组织游行,当晚7时,阊门外部分商店关闭门灯1小时,以示抗议。6月18日,阊门商人以“维护市面繁荣”为由,请求政府批准保留歌妓。此后,阊门外烟花巷内又笙歌四起,通宵达旦。民国二十四年1月,实行公娼,规定娼妓等级,划分区域。一等娼寮区在东、西民庆里;二等娼寮区在同春坊、同乐坊、小花园一带;三等娼寮区在乐荣坊。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据吴县警察局估计,直接、间接卖淫者达1万余人。

苏州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6月作出收容改造娼妓的决定,由民政、公安、法院、卫生、文教、妇联等6个单位成立妇女生产委员会,建立妇女生产教养院,封闭妓院,收容243人。从此,公开卖淫绝迹。1952年市公安局查获暗娼246人,多为重操旧业者,也分别教育或送往妇女生产教养院。1961年暗娼活动有所抬头。

喜欢《金阊区志》吗?喜欢《金阊区志》编纂委员会吗?喜欢就用力顶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