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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希望的曙光(6)

小说: 草根律师是如何熬过来的      作者:王捷

庭长在开庭前宣读了一封信,原来被告写了封带强硬口气的威胁信寄给了法院。

庭长转身向被告的代理人(被告没出庭):“你当事人打算买炸弹来干什么?”

我差点笑出声来,那家伙竟然在信中说要买炸弹炸我方当事人和法院!真是晕头转向了。代理人低着头很久没说话。

庭长说:“看来我要先把你的委托人拘留了再开庭。”

被告的代理人忙抬起头:“她有错的地方,我代她向你们道歉。”

我想笑,赶快把头埋到了桌下,当事人看着我莫名其妙。

两个案合在一起开,不久判决出来,都支持了Y的请求。

剩下的就是执行问题了,Y过了几天跑到办公室来,拿着判决书给我看,只见最后歪歪斜斜写着一行字: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这是我母亲临终前写的。”Y眼眶红了。

第三十五 律师证,看上去很美

我们的心总是很受伤,很受伤,因为我们的权限太有限,总有太多的阻碍需要去搬动,每挪动一步,都要花费高昂的成本。

查询难,是律师业务开展的致命伤。比如,户籍查询。

前些年,查询户籍是很容易的事,凭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就行了,可这两年却碰壁不少,令我对律师证的信心大减,抓在手中的红本本,总觉得不踏实,总觉得那么脆弱,总那么令人受伤。

但这次委托人是力哥,难兄难弟请求帮忙,我只好去碰碰运气了。

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负责户籍的去开会了,改天来吧。

第二天,再到那里。“到分局去,这里不准查。”对方头也不抬。

“为什么不给查?”我问。

“只有公检法才可以查。”头还是不抬,对着电脑在敲打着键盘。

我这么帅气的律师,站在你面前也不望一下,太浪费了吧?我一转身就出来,这种情况说半句都多余。

到了分局,警官抬头扫了我一眼:“分局不允许查,到市局去吧。”

“为什么不给查?”我再次问一遍本已多余的话,目的仅仅是为了打个圆场,缓和一下气氛,不致让人觉得我是哑的,说出来的那一刻我已开始转身。

不会查到公安部吧?我目光瞟向了遥远的北京,不禁一阵沉重。

到市局去碰碰运气吧,或许那里真的可以查呢。尽管前年碰了一鼻子灰,但我相信时间可以改变一切。

科长态度很好,说要你们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才可以查询。

“就是你们律师主管机关开个证明,同意你来查询的证明,简单说司法局在你们的律师函上盖个公章写上同意两个字就行了。”科长不厌其烦地解释,透明度颇高。

什么年代了,还要国家机关出介绍信?我站着很久没挪开脚步。

有一线希望就争取!我到司法局去,那里可是律师之家,律师的娘家,没理由不照顾一下吧。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觉得不可思议,说司法局出证明是不对的,建议我去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从娘家出来,我垂头丧气,这么丁点的事都办不好,真无颜去见力哥。至于起诉公安局,我还没有那个心思。

律师不但在平常的民事调查方面受到诸多的限制,在刑事方面风险更大,律师可以说是在戴着镣铐跳舞。

全国律协曾经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11宗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销案件,6宗获得有罪判决,1宗被免于刑事处分,5宗尚未结案,在已经结案的18宗案件中,冤假错案占60%以上。

因担心司法机关动不动利用《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指控辩护人构成伪造证据或妨碍作证罪,律师在辩护中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出现不敢辩护、不愿辩护的情况,主动收集证据的积极性明显降低,甚至相当一部分律师拒绝受理刑事案件。

曾有人戏言: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律师与公检法同为法律职业体系的成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天壤之别?原因在于公检法均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均由国家的财政为这些职业做物质保障,他们可说是赛场上的裁判员和监督员;惟有律师被推向市场,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养活自己,直接面对残酷的竞争,可以说律师是赛场上的运动员。

有个律师状告看守所不给会见,后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协调联合发文决定,对符合会见条件的不能找任何借口拒绝。

我们这些后辈现在凭借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就可顺利会见了,那是前辈铺垫的道路,我们只有深深地敬仰。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我们也有着敏感的心,因此我们更容易产生严重的失落感。有的律师对此有切肤之痛,如坐针毡,为之寝食不安;更多的律师生活在一个相当稳固的属于自己的精神世界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近乎宽容的淡漠和蔑视。这两种立场谁优谁劣?我却认为这两者都是宝贵的。刚开始的时候我是没勇气去充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我请一位校友帮忙,也没有效果,可谓黔驴技穷了。

我问力哥:“盖其他派出所的章行不行?”这在实际办案中根本行不通,要么就是所在的派出所或分局的,要么是市局的,我问这么幼稚的问题是为了让自己心里好受点。

后来,陆续有几个异地律师朋友请求帮忙,我都推卸了。

我们的律师业务就是这样萎缩掉的。

第三十六 看不见的手

经济学中有个经典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即只要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并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那么不需要有人来管理,将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经济运行由此可自动达到最佳状态。

现在,这“看不见的手”却沦落为一个贬义词。

简单的工伤案,W在某工厂工作,被机器闸坏两根手指,构成7级伤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住院手册等一应俱全,我买了本工伤手册指南,计算出赔偿金额大概为五万元。到另一区劳动局仲裁委立案交费,等待开庭通知。

过了一个月,仲裁委员会来电:“对方单位说没有收到工伤认定书,要求迟点开庭,你看如何?”

从工伤认定到我方起诉,已过去半年时间,一般人都有足够理由认为厂方无论如何是收到了工伤认定书,并有理由认为是厂方放弃了申请复议权利。但劳动局若说疏漏了没送给对方,你也只能哑口无言。

我不想争辩指责什么,说:“好吧。”

两个半月过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召集双方开庭。对方竟然又说没收到工伤认定书,要求延期开庭。

我惊讶地掉头回望仲裁委员会如何解释。

“我们的同志已用挂号信方式寄给你们单位了,怎能说没收到?你们收到了却不复议,放弃权利,因此我们才通知开庭。”仲裁委员会一委员一脸的严肃。

对方坚持说没收到,坚持只对工伤认定有意见,对其他的没意见。

我一听这话,心里窃喜,不懂法律不等于不要负责任,何况已给你机会,就等着法院执行吧,别当法律是儿戏。

庭开完,对方也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我就等着下达裁决书了。

可是,后来我才发现,对方就是把法律当儿戏。

开完庭过去一个多月了,还不见裁决书下达,已严重超期。打电话过去,仲裁委员会那边闪烁其词,说局长压着呢,你找局长去吧。

我憋了股气和当事人来到局长办公室。

“坐,坐。”局长一脸的可亲,热情得有点令人受不了,还给我们这些劳动者递上清澈的矿泉水。

“律师,哪里人?”局长问。

“在……”我被迫把底暴露出来。

“哦,我年轻的时候在那里挂职锻炼过,那是个好地方……”看他沉浸在对往事的无限回忆中,我赶快打断了他:“这事对方怎么说?”

“厂长是很有势力的人。”局长话题一转,这是他真正要讲给我的话语,我嗅出味道。

“可以调解的,这样吧,降低一万,你看如何?”我问局长,我已把他当成资方的代言人了。“不行。”局长也不客气,断然拒绝,看来他俨然把自己真的当成了资方的代表。

我们两手空空出来,我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写的函发给劳动局,自然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当事人向人大、上级部门、政府等递交材料,也没任何消息。

劳动局开始还有几个电话来要求调解,但就是不提具体方案,现在电话都没有了。

我为挂在辉煌办公楼前那粗大黑亮的牌子感到羞耻。

裁多裁少是法律认识问题,裁与不裁是原则性问题,我产生不能容忍的愤怒。可是,我又能如何?我依然不放弃。

时间又过去了两个多月,距离立案都快一年了,裁决书还没下达,我都为自己是律师感到耻辱了。

我决定寻找一切机会给那些把法律当儿戏的人一个响亮的耳光。

我终于在一些规定中找到了救济途径: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裁决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我把规定打印下来带到法院。

立案庭的人第一次听这新鲜事,都说我还不知道这规定呢。我忙拿出打印的资料,说送给你们慢慢研究。

两个星期后,立案庭来电,说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不过要按人身伤害标准收,九百多元,你们同意就过来办手续。

“我马上来!”我没有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径直答应了法院的收费要求。虽然离劳动案十元的收费标准高了近百倍,但我还是愿意,如果当事人不肯,我就决定自己付款。

不久,几近消失的劳动局又跳出来,说要求和解。

我厌恶之极,气打不处一处来,需要你的时候却消失,不关你的事却插进一脚,你这哪是为劳动者维权?

“和解和解,你们没有一点方案怎么和解?”我很生气地喊了一句。太过分了,这么做哪像样?

律师做久了,你自然把那些机关那些人都当平等主体来看待,甚至你还可以按自己的性情发一下牢骚,不再唯唯诺诺。

最终的和解,是在伤害我最重的劳动局主持下达成的。

领工资的那半年多时间,跟别人办了许多案,民事、经济、行政确权、行政处罚听证、海商海事等大都接触过,心理也逐渐日渐稳定。

我自己也陆续来了点小案,但全是收费几千元的小案,跑得不亦乐乎,但久后我感到疲倦不堪,似乎没有什么成就感。

我想到了《西游记》里的人物。一个是沙僧,能力不强,也没什么进取心;八戒能力不足,怕吃苦,但懂得与人相处,有时为了达到目的难免会用一些歪手段;孙悟空则是个能力很强的骨干。

我想,在执业初期我还是老老实实做沙僧,同时吸收八戒的长处;等到可独当一面的时候,就考虑去学做孙悟空。于是我继续潜心做着一些比较繁琐的案件。

第三十七 找油

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讲究证据规则。

2006年国庆节期间,Y接待上级领导,在订餐过程中,因宾馆地上有油而摔伤,摔得不轻,构成两个级别的伤残。

宾馆随后陆续支付医疗费,看对方那么有诚意,Y也觉得满意,可等到做完第二次手术结账的时候,宾馆拒绝支付医疗费。

多次协商没有结果,Y起诉要求赔偿。

这案件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比如诉讼时效,比如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伤残赔偿金,比如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再如对方若对我方自行作的对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有异议怎么处理……开庭时对方只围绕一个问题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地上有油?”

言外之意,Y受伤与其无关系,系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别赖到宾馆头上。

审判长问:“你方支付医疗费七万多元,时间长达一年半,作何解释?”

对方答:“我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医疗费,并不意味着有责任。”

我噎在那里,人道主义也成为辩解的理由?没有见他对我也人道主义援助一下?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施害一方对基本事实极少否认得那么彻底,一般采取拖延战术,管辖权异议啦,重新鉴定啦,一审又二审啦,拖个一年半载你承受不住要拿医疗费了等着你跪地求饶签下城下之盟。

这家宾馆并不是私人开设的,是国企,不差钱!

对方的彻底否认和质疑,严重考验了我的反应。地上是否有油这一证据这问题我在诉前是曾深入考虑过的。

我只能根据入院记录、病情载要、鉴定报告等中提到有油的字眼作重复,这些都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映证。

开完庭,审判长交给我一项十分神圣的任务:找油去!

要找到“恢复原状”的油是痴心幻想。怎么找?发布寻找目击证人广告?我没那个能耐去搞,即使有人说看到,你如何确认真假?搞不好弄出个假证词。

从当时谁亲眼看到地上有油这一角度出发才切合实际。而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护士、医生、司机是最好的寻找对象,且没有利害关系。

我来到当时派出救护车的医院,想找出车记录。看到我拿着翔实的医疗单据手术资料,院方毫不怀疑我实为冒充的患者家属身份。

几个年轻的实习护士,打电话,跑去问科室,翻查记录本,热情得令我感动,想当初我也是满腔热血,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但现在有点一心一意为人民币服务的意味,惭愧。

结果没有找到。这么重要的记录怎么不保存呢?我到院办公室询问,又向副院长了解,原来医院新盖了办公楼,很多资料经过清理,也许那次出车记录就在清理之列。

Y注定要与油失之交臂。

如果主刀医生见到患者被推进手术室时身上有油,不就间接推测出当时有油?我把看见油的时间倒一步,不得不佩服自己的聪明。

患者很快约了主刀医生,医生满口答应并定好和我见面的时间。医生对于病人,就像律师对待委托人一样,一例病情,如一件案,时间多久远,也会历历在目。

我按时到,没见人,打手机,没人接听,等了一个多钟头,无传说中的医生出现。

他想避开律师,怕惹麻烦。这有什么呢?我就想问一句:当时你见到患者身上有油吗?这么简单的事,还怕前怕后。

可是,假若我是医生,我会见你吗?未必吧。

当然是无功而返,律师经常做徒劳无益的事。当事人只看到他付了“高昂”的律师服务费,看不到背后律师辛酸的工作。

找油陷入了困境,患者单位一个司机说,他当时也在场,看到地上确实有油。怎么不早说?这家伙一定和我有不共戴天之仇,在我调查得陷入绝望的时候才隆重登场来个压轴表演。

我申请了司机出庭作证,有无利害关系已不重要,有利害关系并不意味着证言无效。事实最重要,不是说要依据事实断案嘛。

同时提交一份单位证词,里面提到地上有油。单位是不长眼的怎么会看到当时有油呢?但我还是要它长出来,看你怎么写了。死马当活马医,有证据总比没有好。哪能苛求完美无瑕的证据?

经长达六个月的马拉松审理,判决下达了,大部分支持了我方诉请。

宾馆立即上诉,理由只有一个:没有证据证明地上有油!

抓大放小,釜底抽薪,宾馆把我们钉住了。看来得发扬王进喜同志光辉的精神把找油的工作继续下去。

第三十八 十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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