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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论:各种宗教的经济观 (4)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当然,对于属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宗教信仰来说,即便是有些性质与自身非常亲近,它们也不愿意攀附在这些性质上。但是,初见“市民阶层”时,好像是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它在这方面的情况。由于他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完全摆脱了经济上的自然限制,这使得他们共同拥有实际理性主义在生活方式中表现出的趋势。所以,即便面对上面所讲到的情况,在他们所属的阶层中还是体现出了与不同类型宗教信仰的亲近感。尽管方式上带有原始的色彩,但是在技术和经济上对自然和人的计算与控制,是他们建立自身存在的基础。生活技术在传统主义沿袭的过程中会出现方式僵化的情况。在他们身上,这种情况到处都有体现,而且是永久性的。不过,即便技术理性主义趋势和经济理性主义趋势的结合,使伦理理性主义对生活的监督重新焕发生机后,两者在程度上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这种可能性却恰恰一直在他们的身上存在着。

无论在什么地方,对巫术都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对他们而言,这并不是一种固定的传统。通过预言,在一些地区建立了他们的宗教基础。在这些地区,经常使用的预言类型是“示范”和“使命”两种。这两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涵盖他们的宗教基础。其中,“示范”预言是为自我内部的反省、麻木不仁或是极度兴奋的生活作出榜样,指出怎样才是幸福的生活。“使命”预言则多是以某位神灵的口吻,对世人提出伦理性质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这些要求带有主动控制欲望的性质。恰恰是这种预言,要求世人主动做出行动的预言找到市民阶层这块最适合自己的沃土。

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在社会中,市民阶层的作用越是具有决定性,越能摆脱宗教和种姓的禁忌、束缚和分化,对“使命”预言就越有利。有学识和教养的知识分子阶层把积极主动的禁欲看做是为了讨好神灵或是为了被神灵占有,是一种自我反省式的奉献。受这些观点的影响,有的宗教甚至认为最大的幸福就是这种对神灵的奉献。事实上,积极主动的禁欲是一种“工具”或是行动,带有神灵的情感和意愿。在这里,它又是一种宗教姿态,而且颇受偏爱。在西方,神秘主义和它同样有名。但是,当神秘主义、放纵欲望或是麻木不仁的迷乱状态与之相比时,它又总是高出一等。

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它只局限于上文提到的那些社会阶层。如此明确的社会决定性,在这里是绝对不存在的。同样,琐罗亚斯德教中转为关注贵族和农民的预言、伊斯兰教中关注武士的预言、古犹太教与古基督教中的预言和布道,这些宗教行为都有相似之处,即都具有积极的性质。但是,在“市民”这块沃土中,我们会看到一些结论,这些特殊的结论正是从“使命”预言中移植而来的。

通过“使命”预言,信徒们意识到自己是神灵的工具,而不单单是一个器皿——用于盛放圣水而已。所以,像特别设定的某种神灵那样,具有很强的亲和力。这种设想出的神灵既是超越自然的,也是人性化的。他有喜怒哀乐,也心怀慈悲和宽容,也会提出要求和惩戒。“示范”预言最高本质则正好相反,它是非人性化的,只是通过当时冥想呈现出的状态才可以理解,这是规律。当然,依然有例外存在,在东方宗教的信仰中,在近东地区、伊朗一带的宗教大多受到前一种观念的影响,中国和印度的宗教则受到了后一种观念的控制。

原始的东西在上面提到的那些区别中没有丝毫的体现。相反,它们的出现是在鬼怪观念和诸神观念经历了一番程度很深的净化之后。只不过,鬼怪观念与之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而且是原始的泛神论,而诸神观念则带有浓重的英雄主义的色彩。当然,它们的出现也少不了宗教状态的帮助。这种宗教状态在前面曾经提到过,因为被看做福祉,而备受推崇和教徒的追求。不过,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这种宗教状态进行阐释:具有神秘经历的冥想、被神灵占有后麻木不仁的迷醉,或是“使命”与带有梦幻色彩的灵感,到底哪种才是备受推崇的得救状态?只有感情内容是原始的,思想只不过是它再次合成后的产物。这个便是现下最为流行的立场。当然,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立场的存在是有据可依的。由此,心理联系在前,理性联系在后,这个因果关系被认定是一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具有唯一性。而且,把一种事物的存在视为一个说明,对另一种事物作出解释说明,仅此而已。这似乎成为了人们非常喜欢的做法。

但是,根据事实情况来看,这似乎距离有些远了。例如,一连串具有纯粹历史性质的因素规定了那种神灵拥有超感觉观念的发展。而且,关于神灵处于意识内部观念的发展,也是由这一系列的因素规定的。这种观念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相当广泛,还影响了形成得救体验的方法,并且这种影响非常长远。关于这一点,以后我们还要进行讲解,尤其是拥有超感觉的那位神灵。

艾克哈特大师认为,对于有关神灵的泛神论,如果缺少一个前提,神秘主义者亲身的体验是行不通的。这个前提是一个完整的任务,内容是组成上帝的信仰和西方宇宙的所有重要部分。仅仅是由于这个理由,“马大”的位置偶尔会被艾克哈特大师放在“玛利亚”的上面。像印度的羯磨说、加尔文教中关于预定论 的信仰、路德教的信仰辩护、天主教的圣事说,这些宗教的“教义”,自身具有固定的规律,是一个宗教中的理性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宗教的“教义”是宗教关于救世的规定在塑造实际生活方式过程中的产物,具有深远的意义。宗教中对于救世的规定是理性的,产生于天神观和“世界观”之中。

迄今为止,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前提,就是社会分层对追求福祉的形式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社会分层指的是统治阶级的表面利益和与其对应的生活方式。假如出现了这个前提,那么无论如何理性地设计整体生活方式的方向,最终都会受制于引导这种理性化的终极价值,并留下深刻的印记。这种情况当然不是永久的,更不可能只是如此。不过,一旦出现了一定的立场和评价,那么必定是由于伦理理性化的出现,并形成了一定影响造成的。通常情况下,这种立场和评价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它们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宗教。

外在利益和内在利益的状况,两者之间保持着相互的联系。有一点,对于两者采取的联系方式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截至到目前,最为普遍的福祉并不是前文中那种,即宗教预言中提到的“最高等级”的福祉。毕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涅槃,或是实现等同于神性高度的冥想,或是达到放纵麻木、迷失自我这类状态的。如果宗教所表现出的梦幻或是麻醉状态作为一种被削弱的形式,与最广泛的民间崇拜形成对立,那么,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日常生活中的组成部分也不会是上文中所描述的各种状态。

有一些经验和事实非常重要。早在所有宗教历史开始的时候,它就被我们认定与人们拥有不同宗教的资格有关。对于加尔文教的预定论中所体现的“神恩个别主义”,教徒们的理解是那么地鲜明,充满了理性,以至在这样的理解下,这些经验和事实成为了宗教的教义。像萨满、巫师、苦行僧和灵媒这类各色人等,具有幻想的能力,能让人神魂颠倒、心神迷醉。在宗教里,这种能力被视为是一种幸福,而且备受推崇。只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得到这种幸福。“卡里斯马”是对拥有这种能力的称呼。但是,卡里斯马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的,它只存在于个别人的身上。由此,出现了把具有卡里斯马资格的差别作为标准,划分出等级的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体现了宗教中各种强烈信仰发展的趋势。“大众的”宗教信仰遭到了“名门大家的”或是“英雄主义的”宗教信仰的反对和抵制。在世俗社会的等级制度中,“大众”指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这里,我们绝对不能按照这种定义去理解“大众”,而是应当从宗教的角度理解,即“没有音乐天赋”或是“没有接受教育”的人。

在社会学里,有一类宗教组织被称作只接收具有宗教资格的团体。例如,圣舞师和巫师的联盟、沙弥在印度宗教的地位、在古基督教教区被认定为特殊等级的“苦行僧”、隶属于保罗派中诺斯替教的“灵媒”、虔敬派的“教会”,所有的原本“教派”以及世界上全部的僧侣团体就是这种宗教组织。在这种意义上,它们体现了具有水平极高的宗教信仰在社会中的地位。依照慈善机构的模式,由官员建立起来的施恩组织就是某种“教会”。所有名门大家的宗教信仰,都有自己固定的发展过程。教会利用自己在教权制中拥有的各种权利,全面彻底地反对它们的发展过程。教会这样做的原因是:作为慈善机构代言人,教会努力组建大众的宗教信仰,与此同时,教会想以自己利用职权获得的福祉,取代大师宗教的宗教名称和特有的等级资格。

从本质上说,所属神职人员利益状况的表现形式就是教会。神恩的普遍主义是教会必须支持的。而且,对于隶属自己负责区域内的人们宽松的伦理状态,教会也要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教会在公开福祉的方面,必须是“民主的”。由于等级制度,贵族阶层在政治上拥有一定的特权。因此,在政治领域,官僚制度与贵族阶层的特权之间是相对的争斗状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一斗争与上文提到的过程,两者之间形成了相互对应。政治中,无论是哪一种成熟的官僚体制都是必要的。同样的,宗教中的教权制也是如此。依照平均主义,所实施的“民主”与特权等级,即自己在权力之争中的对手非常相似。

斗争的结果是妥协,而且是稀奇古怪的妥协。大多时候,这类斗争是隐蔽的。就像乌里玛与托钵僧之间关于宗教信仰的争斗;就最高统治权,在灵媒、信奉英雄主义教派者、禁欲卡里斯马的教皇与古基督教教主之间展开的争斗;英格兰的圣公会 和路德教的牧师公会关于反对禁欲的争斗;俄国东正教与其他宗教派别的争斗;佛教道教和宗派主义对救世所作出的各种尝试与儒教官方祭祀礼仪之间的争斗等。这些争斗并非总是暴露在众人面前。名门大家们的宗教向日常宗教作出可能性的让步,其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争取和掌握人民大众。这样做,就必定使得日常宗教影响人民大众的方式受到自己最大程度上的控制。在东方几乎所有的宗教中,民众始终生活在巫术的传统之中。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名门大家们的宗教所产生的影响就会很小。倒不如以人民大众为出发点,或是只从这一点出发,抛开以往的理念要求,将一种伦理的理性化在日常生活中推广开来。

名门大家的宗教信仰与大众的宗教信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在这种争斗中最后产生的。也许就是这个原因,除去两者之间的关系,“人民大众”生活方式的发展也受到了名门大家宗教信仰本身的具体性质的影响,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与此同时,对相关的宗教经济伦理产生了同样的意义。宗教的大师们从名门大家的宗教信仰中得到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过,如果以此去建立一种全新的理性的日常伦理,那么,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不仅如此,它本身又是实际的、“示范”的宗教信仰。所以,这两个原因形成了上面的那种情况。

这种宗教信仰追求的福祉所具有的不同的性质,造成了大师们的宗教信仰与经济场所中日常事务之间关系的不同。

对于福祉和救赎手段,假如大师们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认为它们带有冥想或是放纵自我、心神迷醉的性质。那么,联系世人真实日常活动的通道就无法在这里找到了。这样一来,经济不仅像世间所有的行动那样,沦为了宗教中最差的产品,而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任何心理动力,都无法从所谓代表最高幸福的仪态中直接获得。这是因为,冥想或是心神迷醉的宗教信仰对待经济,骨子里持有的就是坚决反对的态度。

与所有以理性为目标的行动、平常现象不同,神秘、放纵、心神迷醉的经历总是相反的、背道而驰的,是绝对的异常现象。不过,这一异常现象正是由此而被尊为“神圣”。所以,只要宗教信仰中奉行了这种路线,那么,重大的差异必定会出现于“普通人”和大师们的生活方式之间。于是,大师被看做是圣人,变成了普通人直接崇拜的对象。还有的普通人认为大师的赐福以及其具有的神秘力量是一种重要的措施,能够加快拯救世俗和宗教的速度。这些现象表明,宗教大师在宗教内部的等级统治出现了偏差,很容易演变为非正常的人类崇拜。最终,普通人的作用只不过是为佛教和耆那教的比丘 提供贡奉,就像农民为地主提供生活来源一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普通人把自己的身心全部奉献给普遍的救赎,阻止他们做一些俗世中的,会影响个人得救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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