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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伊斯兰教教法(2)

小说: 伊斯兰教史      作者:王怀德;郭宝华

“前人的法律主张,就是后人遵守的律例”①,在以后的伊斯兰国家里,只有记载律例的法律汇编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260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伊斯兰教法的产生,发展和定型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从?世纪到10世纪,大约经历了三个世纪才臻于完善。这种起初基于《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律,由于采用法学(菲格海)的办法而逐步得到了充实,就其主体而言,是在古代阿拉伯部落和哈里发国行政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中间,阿巴斯王朝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倭马亚朝的哈里发毫不重视立法问题,而法学家们在多数情况下得到阿巴斯朝哈里发们的保护和支持,四大法学派的最后形成就在这个时期。

然而,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情况千变万化,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一方面穆斯林在实践中早已无法遵守伊斯兰教法所提出的全部要求,另一方面统治者也经常以世俗法来处理遇到的问题。现在有些伊斯兰国家除直接涉及宗教事务问题之外,都已执行世俗法。据报载,沙特阿拉伯也在考虑制定自己的宪法。

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内容是从宗教的观点出发,对穆斯林生活的各种情况做出评价和规定。对宗教法的组成,各派的意见不尽相同,逊尼派将其分为宗教仪式方面的义务(伊巴达德)、法律规定要做的事情(穆阿买俩特)和要受的惩罚(乌古巴特);什叶派另有更详细的分类。

就大的方面讲,从宗教的和非宗教的观点出发,人的行为都被分为五类。按教法规定,人的行为分为:①应尽的义务(fard,法尔德)或必做的行为(Wajib,瓦吉布),法律命人为之,故履行者受奖,不履行者受罚;②可嘉的行为(Mustahabb,穆斯台哈卜;或mandfūb,曼都卜),遵守者受赏,违者不受罚;③准许的行为或无关紧要的行为(ja’iz,查伊兹;或mubāh,木巴哈);④受谴责的行为(makruh,麦克鲁亥),但不受惩罚;⑤被禁止和受惩罚的行为(harām,哈拉姆)。这种分法得到逊尼派穆斯林普遍的承认,但一种行为应归入哪一类,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取决于法学家个人的理解,各法学派对这五类行为的看法不尽相同。

从非宗教的观点出发,人的行为又被分为:正确的(萨嘿哈)、毫无意义的(巴提勒)、准许的(扎伊兹)、有积极作用的(纳菲德)和受约束的(拉兹姆)五类。

现在学者们已有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可以区分为:(一)有关宗教仪式方面的功课;(二)法律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将分别加以论述。

二、伊斯兰教的基本功课

宗教仪式是信仰的外部表现,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在宗教仪式方面也做了规定,这就是五项基本义务,或称I项基本功课: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完纳天课和朝觐。讲汉语的穆斯林将其简称为念、礼、斋、课、朝。阿拉伯语称这五项功课为“阿尔卡尼—底尼”,意为宗教的柱石或基础;穆罕默德说:

“伊斯兰建筑于五项基础之上”,足见对这五项功课之重视。不过,也有些学者把基本宗教功课说成四项,把念清真言归之于信仰之列;还有的学者将“圣战”视为第六项功课。

《古兰经》有关律例的经文对宗教的基本功课只做出了笼统的、概括的指示,没有具体的分析。它命人礼拜,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礼拜的时间和仪式;命人完纳天课,但没有具体规定课赋的种类和数量。具体的分析和规定是以后依照《古兰经》、穆罕默德的言行和各方面的情况逐步做出的。

1.念作证词。这是对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表白,阿拉伯语叫“舍哈代”(Shahādah),意为“作证”,内容就是庄重而严肃地用阿拉伯语念作证词(即清真言):“我作证:除安拉外,别无神灵;我作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凡当众口诵此证言者,即被认为是接受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名义上就成了一名穆斯林。清真言是穆斯林念诵得最多的词,婴儿初生,首先听到的是这两句话;信士们在一切隆重的场合都要念诵它,宣礼员(穆安津)一日五次宣扬它;穆斯林临终前也要亲自念诵或由别人代为念诵它;甚至认为,穆斯林死后在坟墓里被讯问时,也要作证。①中国的一些伊斯兰教著述中还认为,念功包括口念(即赞念)和心念(指无形无声之念,即聚情会神地思念安拉)。

①见《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1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另外,“从广义上讲,‘舍哈代’一词的意思是为信仰而战和为信仰在圣战中阵亡的穆斯林所做的‘证明’。这时,他就成了舍希德——‘证人,殉教圣徒’”②。穆斯林对“舍希德”,的范围进行了十分广泛的解释。正统派认为,履行和平义务(如斋戒、礼拜,念诵《古兰经》等)的人与战场上牺牲自己生命的人一样,也在“沿主道前进”。后来竟到了这样的程度,一切死于流行病的人,所有遭到横死或在完成笃信宗教的事情时死亡的人,乃至因分娩而死亡的妇女,都被宣布为殉教圣徒。

②〔法〕昂里·马塞;《伊斯兰教简史》,第114页,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礼拜。《古兰经》中很多地方都要穆斯林“谨守拜功”,礼拜是重要的功课之一。但礼拜的仪式和次数是逐步规定下来的。据伊斯兰史学家们考证,在阿拉伯半岛,礼拜是在穆罕默德之前就存在的。伊斯兰教兴起之初,信众只进行虔诚的夜间礼拜,所以《古兰经》麦加章中说:“你的主的确知道你礼拜的时间,不到全夜的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你的同道中,有一群人也是那样做的”(73:20)。而且从这个时期的经文中可以看出,这时作为一个穆斯林,只要信奉安拉、放弃偶像崇拜也就够了,似乎并不一定要遵守什么固定的仪式。前面我们已经讲述,穆斯林中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是,穆罕默德在登霄之夜接到安拉关于每日礼拜五十次的旨令,经过他多次请求,礼拜次数由五十次减为五次。当然,还有其他的说法,从这里我们不准看出,礼拜的次数、仪式、朝向等等,是在迁到麦地那后又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步确定下来的。

礼拜有不同的种类,从大的方面讲,伊斯兰教将礼拜分为天命拜(安拉命令要做的礼拜)和圣行拜(穆罕默德做过的礼拜),还有在宗教规定之外自愿举行的副功拜。《古兰经》说:“拜功对于信士,确是定时的义务”(4:103),下面我们分别对几种礼拜加以叙述。

(1)每日五次礼拜。《古兰经》说:“你们在晚夕和早晨,应当赞颂真主超绝万物。天地间的赞颂,以及傍晚的和中午的赞颂都只归于他。”穆斯林认为,所谓“赞颂”就是礼拜。每天五时拜的时间就是从这两节经文中推断出来的。五时拜中每次的拜数不同,是逐步规定下来的。什么叫一“拜”,我们留待后面再做叙述。每天五次礼拜分别是:破晓一次,称为晨礼,阿拉伯语叫“发吉尔”,波斯语为、“邦塔”,具体时间是从日出前95分钟入时直至日出。共四拜:圣行两拜,主命两拜。午后一次,称晌礼,阿拉伯语叫“祖合尔”,波斯浯为“撇什尼”,具体时间是从中午刚过至日偏西,大致在午后1时许。共十拜,依次为圣行四拜,主命四拜,圣行两拜。下午日落前一次,称为晡礼,阿拉伯语叫“阿苏尔”,波斯语为“底盖尔”。共四拜,为主命拜(有的地方在主命拜之前先礼四拜圣行拜)。日落后天黑前一次,称为婚礼,阿拉伯语叫“买格利布”,波斯语为“沙目”。共五日:天命三拜,圣行二拜。入夜后一饮,称为宵礼,阿拉伯语叫“尔沙宜”,波斯语为“胡夫滩”。关于这次礼拜的具体时间说法不尽相同,一说由晚霞消失至午夜,一说由晚霞消失至拂晓。共九拜:主命四拜,圣行二拜,当然三拜。此外,还规定:日出时,正中午和日落时不许礼拜,也不许还礼拜和站“者那则”(举行殡礼)。

以上是中国多数穆斯林的做法,各地穆斯林礼的拜数不相同,例如,有些地方的穆斯林在每天五时拜中只礼主命拜。

(2)每星期五的聚礼。穆斯林称星期五为主麻日或聚礼日(源于阿拉伯语Jum‘a,主麻),这一天正午过后,穆斯林在清真寺举行集体礼拜,由成年男子参加,有的清真寺也允许妇女参加。伊斯兰教认为,真主造化“七日周复”,为“答真主化成之恩”,故行此礼。内容包括礼拜、诵读《古兰经》和伊玛目在礼拜前后的演讲(念“呼图白”)。聚礼本身只有两拜,属主命拜。但习惯上在“聚礼”前先礼四拜圣行拜,然后聚精会神地静听伊玛目的演讲。按照教法规定,聚礼可以代替当天的晌礼,但要有一定的条件。在非政教合一的国家里,不可能完全依教法行事,所以有些地方在聚礼后再单独礼十拜的晌礼。

(3)每年两次会礼。每逢一年中最隆重的两个节日在大清真寺或露天举行。一为开斋节,在伊斯兰教历的10月初,经过9月一个月的斋戒之后,穆斯林要举行仪式,感赞真主。这一天,除举行会礼之外,不分男女老幼都要交开斋课。中国讲汉语的穆斯林将开斋节称为“大尔德”,新疆等地的穆斯林称为“肉孜节。”另一个为“古尔邦节”,即宰牲节。在教历12月10日即开斋节70天后举行。这一天到麦加朝觐的人要举行隆重的宰牲仪式,没有去朝觐的穆斯林除在所在地举行会礼外,有条件的也要宰羊、牛、驼等献祭。提倡将畜肉分给穷人,亦可自食或馈送亲友、邻居或留放地上。关于宰牲节还有这样一段故事,相传易卜拉欣晚年受赐得子,一天他受安拉“启示”,命他履行原来许下的诺言,宰杀儿子易司玛仪献祭。易卜拉欣和易司玛仪都十分虔诚,欣然遵命。当易卜拉欣手执刀柄正要执行时,安拉又命以羊代之。古阿拉伯人依此传说每年宰牲献祭。伊斯兰教继承了这一传统,规定这一天为宰牲节。中国操汉语的穆斯林称这一节日为“小尔德”。但必须指出的是,各地穆斯林对这两大节日的叫法不同,许多地方的穆斯林与上述说法相反,称开斋节为“小尔德”,宰牲节为“大尔德”。

在这两大节日里,各地穆斯林除举行会礼外,还有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例如,中国许多地方的穆斯林都要炸“油香”,自己食用和馈赠亲朋、近邻。

此外,为亡故的穆斯林举行殡礼,即站“者那则”,也是穆斯林的一种义务。

除了这些法定的礼拜外,有些虔诚的穆斯林还进行副功拜。其中为人所共知的是夜间礼拜(萨俩特-雷勒或台汗朱代),它是在宵礼之外单独进行的一种礼拜,在伊斯兰教兴起之初,穆罕默德和早期的穆斯林曾竭诚地实行过。以后,规定每日五次礼拜,它也就不再是必须履行的了。但这种夜间礼拜至今还保存着,特别是在斋月里,仍有较多的穆斯林履行。还有一种是奇数拜(维特尔),就是对夜间礼拜的偶数拜再补增一拜。此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也要进行礼拜,如日食和月食时的礼拜(库苏弗、胡苏弗),久旱不雨时举行的祈雨礼拜(伊斯提斯卡)为实现某种愿望而进行的礼拜,做出重大决定前进行的礼拜(伊斯提哈拉)等。这类礼拜的拜数不定,少者两拜、三拜,多者可达千年。另据“圣训”载,穆罕默德还说过:“入睡前,你当做同礼拜时一样的小净,然后右侧躺下,做以下祈祷:‘真主呀!我把我自己和我的事交给你了。为寻得你的恩赐,敬畏于你的惩罚而祈求你,依靠你,除你外再无依靠和救星。真主啊!我信仰你降示的经典和派来的圣人。’如果你当天晚上归真,则你是逝在正道上。以上祈祷当成为你当天最后之语。”①

①《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伊斯兰教认为,礼拜是一项庄重而严肃的功课,不得敷衍和草率从事。否则,就是破坏拜功(简称坏拜),就是可憎恶的事(麦克鲁亥)。这方面,不同法学派有不同的规定,如礼拜人要以衣遮体;妇女要露出脸和手,(等等,我们不再一一叙述。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穆斯林封斋或礼拜前的小净和大净。

关于小净和大净,《古兰经》有明文规定:“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你们当洗脸和手,洗至于两肘,当摩头,当洗脚,洗至两踝。如果你们是不洁的,你们就当洗周身。如果你们害病或旅行,或从厕所来,或与妇女交接,而得不到水,你们就当趋向清洁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5:6)。据传,穆罕默德也曾说过:“清洁——这占信仰的一半。”针对不清洁的程度,教法将净礼(Tahāra,塔哈勒)分为两种,小的不洁(哈达斯),要进行小净(阿拉伯语称Wudū’,乌杜;波斯语为Abdast,阿布代斯);大的不洁(杰那拜),要进行大净(乌斯里)。具体地讲,每次礼拜之前都要进行小净,因为人们在行动中总有可能接触到什么不洁净的东西,更不要说出现流血、呕吐等情况了。小净的做法是:先洗两便,再洗两手至腕三次,然后漱口、呛鼻(将水吸入鼻腔内再喷出来)、洗脸,先右肘后左肘各洗三次,再蘸水摸头,摸耳、摸脖颈,最后依次洗右脚和左脚。参加聚礼、会礼、祈祷之前或有大污时(如房事、遗精、行经、产期血净之后),要履行大净。大净的方法是:先作小净(不洗脚),后沐浴全身,先冲头,再依次洗右半身和左半身,然后洗下身,最后冲洗两脚。

无论大净或小净,洗涤的方法都必须是淋浴式的,而绝不用盆,桶或其他容器采洗,因为手或身体的其他部位一进盛水的容器,里面的水就被看做是污水,不能再用。穆斯林一般用得最多的是汤瓶壶,现代化的淋浴喷头也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在无水或因病不能用水以及来不及用水的时候,可以实行代净(Tayyammun,泰亚蒙)。可代之物为洁净的土、砂、石、砖等。方法是用两手在代净物上一拍,然后抹面部;再一拍,然后抹两手至肘。有时也可以在拍代净物后抹鞋以代替洗脚。有的伊斯兰教著述认为,抹不仅是代替净礼,而且含有“屈服和抱歉的意思”。以土代净最常见,故又称土净。

从广义上讲,净礼还包括礼拜处所的洁净。除每星期五的聚礼和每年两次会礼一般要求在清真寺由伊玛目率领集体举行外,其他礼拜不一定都在清真寺举行,也可以单独在家里甚至露天履行这种义务,只是不能在坟地和不洁净的地方。不管在什么地方,礼拜人首先必须正向(格卜赖),即面向圣城麦加。然后检查地面是否洁净,在地上划定一块地方,使自己在礼拜时与外部世界分开。这种限定通常是借着拜毡自然而然地做出的。在此之后,礼拜人端立,两脚平行,略窄于肩,两手自然垂下,双目平视,排除杂念,出声地或默默地举意(的叶),即要礼什么拜,礼多少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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