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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行政管理和农业制度 (3)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与那些军事采邑相对的是,官员们在历朝历代也都有属于自己的官田。它其实是一种实物津贴的替代品,特别是在以实物为基础的仓储制度衰败的时候,这种替代品的感觉尤为突出。在封赏中,还有一部分是赏赐给平民的采邑,面积很小,而且要承担水利、修理道路和桥梁的义务。这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土地法规定的诸多赋税名目非常相似。直到18世纪,这种财产状况才得以在中国重新确立下来。

另外,对于土地的分配,在私有财产制度被秦始皇创立出来以后,经历了各种形式的变化。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做出过描述。当国家处于严重动荡的状态时,便会产生地主的大庄园经济。与它同时产生的情况就是,农民或是自愿或是被强迫变卖了自己所有的土地,毫无反抗的能力,只能依附于大地主,成为别人的佃户。由于农民受到财产最高限额思想的影响,使得他们受制于土地,具体地说是受制于自己隶属的承担共同责任的组织。从形式上来说,对这些干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徭役和财政需要。于是,处于公元4世纪的东晋在经过了一些初步的试验后,宣布国家对土地拥有逐级所有权。根据记载,对徭役进行全面的整顿是这种做法根本性的目的。

每一个年龄在15—60岁的人,每年都可获得经过重新分配的均等的份地(仅限于理论!)。这种思想出现于三国时期(公元3世纪)。当时的税收制度是由人头税和土地税结合而成的,是一种极为粗糙的税收制度,导致了老百姓的普遍不满和怨恨。后来的北魏时期(公元485年)和唐朝(公元7世纪)也曾再次出现这种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的情况。其实,这种均田制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且,为了照顾鳏寡孤独、伤残士兵以及诸如此类的人,数次做出带有“社会政策”性质的变化。从此以后,无论是继承的财产,还是以中古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巴登公田那样可以转让的财产,抑或是等级财产,都可以依照各种方式相互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唐高祖武德七年,即公元624年,国家明文规定,允许每个家庭中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自己的世袭财产。与此同时,每个家庭依据自己成员数量,还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额外赏赐的土地。谷物赋税和徭役就属于这样的纳税单位应当承担的赋税。赋税中,有的部分是彼此交替,有的部分则是叠加在一起的。

到了11世纪初叶,法律允许拥有土地的数量是以等级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假如土地数量不足,可以迁徙到其他地方。在当时,北方有很多能够开垦的地方作为迁徙地,或许,这也为这项政策的切实可行提供了保障。在迁徙地的土地数量非常多的情况下,也允许土地的买卖。除此以外,除非出于非常困难的境地,例如欠缺丧葬费的时候,才允许出售土地,而且,自己所在的宗族是首选购买者。事实上,土地的自由买卖在不久后就开始出现了,于是,均田制最终以失败告终。尤其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推行了新的税制后,国家对百姓承担兵役和徭役能力的关注再次遭到了削弱。

就像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做过的描述那样,国家财政和军事上的需要与这些措施之间密不可分。政府在均田制失败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对地租实施干预来实现。在公元10世纪,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以私人利益为目的随意要求增派徭役。其中,派人送信和强迫供应驿站的马匹是重点禁止的对象。由于官员拥有特权,可以免除徭役,所以,官员们便借机大肆敛财、聚拢土地。于是,在宋真宗乾兴元年,即1022年,政府专门颁布法令,限定了官员拥有土地数量的最高数额。由于所有的这些干预使得地产变得非常不稳定,加之国家施加在土地上的各种赋税,这些因素使得所有对土地进行的改革都困难重重。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军事,总是反复对国家构成威胁。大多数的土地改革都是基于这种原因开始的,比如王安石于11世纪进行的改革就是最好的实例。下面,我们会对这个基于军事财政的改革进行探讨。

军队制度以及王安石变法

据说,在秦始皇统治时期,所有的武器都被收缴到中央,熔铸成了一口大钟,解除了整个国家的武装。秦始皇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让国家保持和平的状态,这在他的诏书中就有所体现。可是,国家的边界不能无人驻守。所以,老百姓的义务中增添了各自一年的兵役和徭役,也就是说老百姓要去轮流戍边一年,以及参加一年皇家工程的建设,而且这种服役的一年期限也只是理论上的说法。所以说,在统一帝国的左右,始终伴随着老百姓沉重的徭役。不过,帝国军队的性质没有改变,依然是职业化的军队,国家持续的内战就是由这支军队造成的。

于是,到了汉代的时候,国家尝试了强制招募的方式,以便替换或是补充这支国家常备的职业化军队。具体的做法是:只要男子年满23岁,就要到常备军里以士兵的身份服役一年;而后,要到民兵里担任两年的材官士;接下来,每个男子在55岁之前,都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箭术、骑马和驾驶战车的训练,每年要服役一个月,不过,可以找人代替。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建立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只不过,很难说清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达到这个目的。

总而言之,公元6世纪的时候,中国的老百姓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徭役。按照国家的规定,每年每个家庭要出一个劳动力去服30天的正式徭役,同时,还有军事训练和到边远的西部驻守边关。这种戍边使得家庭常年处于无法团圆的分离状态,在中国的诗歌中就体现了很多对这种现象的怨恨和不满。

徭役仍然在增加。就像前文中所提到的,到了唐朝时期,所实行的土地改革中就提到,不缴纳赋税的人则需要服长达50天的徭役。而且,因为某项大规模的江河工程,还出现过上百万人同时被征集服役的情况。虽说百姓有参与普遍防卫的义务(民兵义务),但也只是停留于形式,毕竟这种做法只会阻挠技术型正规军队的产生。

进入宋朝,军队包括地方军队、民兵以及“禁军”。与融合后便迅速虚弱瓦解的前两者不同,“禁军”是宋朝的常备军队。在当时,“禁军”的兵员主要是靠强行征募的方式,最起码在某些省份是如此。在宋仁宗庆历二年,即1042年,每个即将被征募的士兵脸上还被打上了烙印,这和近东地区的作法一样。对目前所拥有的资料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通常雇佣兵是整个部队的核心。不过,由于佣金对于他们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他们的可靠程度一直饱受争议。到了宋仁宗皇祐元年,即1049年,国家饱受由北方少数民族入侵带来的直接威胁,可是,由于长期的财政危机,政府不得不对军队进行精简。王安石的改革就是在这种形式下开始的,他想通过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获取足够的资金,为建立一支能够解决国家危机的军队创造条件。

对于王安石的这种尝试,如果称其具有“国家社会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十分狭义的理解。从这一点来说,王安石的改革与托勒密王朝的诸位国王所进行的改革,虽然两者并非完全一致,但却非常相像。只不过,他们所推行经济政策是以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为基础,针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和粮食的储藏。

事实上,王安石改革的目的就是创造财富,建立一支完全听从皇家支配,具有优良作风的军队。在他的改革措施中,中央政府调整农业种植,并垄断粮食的销售,进行有计划的出售;对于徭役和实物赋税,用货币税代替;针对兵役,理论上要求两个成年男子中,必须有一人应征加入部队,并为此普查人口,登记造册;再次启用保甲制度,以便登记人口;每十家中推选出一位长老,负责惩戒,安排轮流执勤的工作。另外,国家控制对弓箭之类武器的发放,分发给地方轮流应征的民兵。国家统一购买军用马匹,交给经体检符合作为骑兵的人,并由其负责照顾和使用。每年,国家都会对马匹的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马匹没有达标,那么,就需要向国家支付赔偿。

在国家仓储方面,国家过去是通过实物税来充实国家仓库的储藏,并通过分摊的方式让那些有钱的人来收取这笔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财物,各种威胁手段几乎让那些纳税人倾家荡产。改革后,这一工作由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员负责。并以货币经济为基础,服务于对经济的系统扶植。

农业方面,农民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率为20%的实物(粮食的种子)和货币贷款。而后,对田地进行重新的划分和定级,并以此作为确定租税、徭役和个人所持份额的标准。而且,通过货币和货币税都可以免于服徭役。此外,对粮食贸易的垄断是各种改革措施的中心。在粮食收获的时节,国家应当以低价大量购买,入库储藏,随后,再按照上文所说的方式向农民发放实物贷款,并可以从中获利。

为了保证改革的实施,具有专业素质的政府官员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专业的法官。所以,政府要打造一批这样的官员。在财政方面,国家应当实行统一管理。这就要求所有的地方管理机构都要向中央呈报当年的预算。

作为王安石改革的反对派,儒教徒认为:第一,这种改革过于崇尚武力,有穷兵黩武之嫌;第二,全国的老百姓都具有武装能力,会对官员的权力造成威胁,导致叛乱的出现;第三,赋税的能力会因商业的取消而受到损害。另外,“高利率的粮食贷款”和对货币税的尝试,是他们重点攻击的对象。

于是,在组建军队这个具有决定性的关键点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了彻底的失败。究其根源,是由于相应管理机构的缺失造成的。而且,根据农村当时的经济情况,根本不可能实现货币税的快速征缴。1086年,王安石去世后,曾被赐予封号,接受后世人的供奉。不过,到了12世纪,他死后所享受的这些待遇都被取消了。

11世纪的末期,雇佣兵再次成为了军队的核心力量。在王安石的改革变法中,儒士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但是,由于具有专业素养的官员威胁到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非常清楚要如何破坏专业官员体系的形成。至于皇帝的后宫,由于改革将会对她们的权力带来威胁,加之身边宦官们的提醒,所以,后宫的嫔妃们从一开始就持反对态度。关于这些与内政结构有关的内容,我们会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详细地讨论。

虽然王安石的改革失败了,不过,还是保留下了一定的深刻印记。在本书其他章节会多次提到上述的那种十家、百家联保的保甲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理性化,才使得中国的“自治制度”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且直到今天,这种保甲制度在中国依然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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