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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封建俸禄国家 (1)

小说: 儒教与道教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世袭卡里斯马在分封制中的特征

最初,中国的分封制显然与西方所谓的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它们像印度那样,都是在酋长宗族从男子聚会场所以及其衍生物中解脱出来后,由“宗族国家”发展而来的。

据资料记载,最开始的时候,战车由宗族提供,它同时是古代等级划分的体现者。在有确切记载的历史初期,真正的政治制度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它直接源于所有征服帝国的原始行政结构。而且19世纪的黑人帝国也曾应用过这种结构。同样的,“中央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政治结构。

所谓的中央国家就是王宫周围的地区(即王畿,一般是方圆千里以内)分别由常胜的统治者交给自己的家臣或是高级的官员管理,而后逐步与王宫地区之外的“畿外”(由诸侯控制,诸侯要向统治者进献贡品)实现合并。当然,中央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对畿外地区的行政管理实施干预。不过,需要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第一,在统治者的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第二,当统治的权利和与此紧密联系的贡品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很明显,诸侯的领地距离王畿越远,统治者的干涉自然也就越少,程度也就越弱。

在中央国家中,存在着一些没有得到稳妥解决的政治问题。例如:统治畿外地区的诸侯之位是世袭继承,还是由最高统治者任免?根据《周礼》的理论,老百姓享有直接向周王提出诉讼的请求,那么,它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周王对诸侯国内政的干预是否就是由这种诉讼导致的?与诸侯平级或是低一级的官员的任免,是否像理论中所说的,表面上由周王下达命令,而实际起决定作用的是三师和三少(也称为三公和三孤,即太师、太傅、太保和少师、少傅、少保)?以三师和三少为基础建立的中央行政管理,是否还能实现对诸侯领地的管辖?周王是否能够调遣并使用诸侯国的军事力量?

封建化的政治就是以这些问题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和印度的情况一样,经历过非常彻底的转变。这种贯彻形式上的转变表现为:只有在政治上握有实际权力的统治者以及追随他的宗族,才能拥有成为王室臣属(包括向最高统治者纳贡的诸侯,以及最下级的宫廷和地方官员)的资格。当然,皇帝所属的宗族具有优先权。同样享受优先权的还有那些迅速表示归顺皇帝的宗族,作为回报,这些宗族的首领可能会保有自己所有或是部分统治权力。最后,那些族人中出现了英雄和重要臣子的宗族,也可享有成为皇帝臣属的权利。

不管怎么说,卡里斯马已经不再仅限于依附于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扩展到了个人所属的宗族。针对这种具有典型性的现象,我们会在《印度教与佛教》中讨论印度的相关情况时,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

自愿成为臣属,并获得了皇帝封赏的爵位和采邑,并不是导致等级产生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恰好与上述原因相反,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也就是说,决定皇帝封赏等级的是宗族的属性,一个人所属宗族的等级越高,皇帝封赏他的官职级别也就越高。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时期,某些家族甚至控制了部分大臣以及使节的职位。孔子也是一个贵族,只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阶层的家庭。在后世的碑文中,那些所谓的“名门家族”指的就是这种具有卡里斯马形式的宗族。他们所处地位的开销主要源自于其政治收入和世袭的土地资产。

西方的采邑世袭性与中国的情况不同,它是由历史自然发展而成。所以,从某些方面来看,两者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这种对立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一定的意义。在西方,是否拥有司法的裁决权是划分采邑主地位的标准,而赏赐则是依据服务的种类进行区别。最后,骑士等级既不同于社会的其他等级,也不同于城市的贵族等级。等级的划分是在社会内部进行并完成的。这个社会建立的基础是对土地的占有,并拥有充分进行交换,同时获得收益的机会。

与中国情况比较相似的,是中世纪早期德国世袭“王公”所具有的世袭卡里斯马地位。当然,这在很多方面,依然处于一种假设的状态。不过,处于西方封建制度中心地区的宗族,由于受到传统等级制度灭亡的打击,加之频繁地征服和迁徙,使其坚固的结构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接受过军事训练的成年男子来说,由于军事上的需要,他们被迫迅速纳入骑士阶层中。换句话来说,只要是骑士,便可以拥有骑士的身份地位。后来的世袭卡里斯马是进一步的发展形成的,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家族证明”。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情况刚好相反。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宗族所具有的世袭卡里斯马始终处于首要的位置。最起码,在理论上是如此。而且,暴发户获得成功的情况也始终存在。与西方后来的情况不同,针对世袭的封地,与其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还不如说它是一个极为恶劣的弊端。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以世袭宗族等级为标准,对与之对应等级的封地所提出的要求。

据说,在周朝曾设有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的爵位,并以爵位作为封赏采邑的标准。这种说法似乎不太可信。相较之下,比较可信的说法是:当时分封诸侯都出身于上古时期的统治者家族,是那些统治者的子孙。与日本早期的情况基本一样,是非常典型的“宗族国家”。

根据史料的记载,推翻汉朝统治后建立的魏朝,在迁都洛阳的同时,命令所有的“贵族”也要一起到洛阳定居。这些“贵族”中包括皇族和那些具有卡里斯马性质的古老宗族。当然,这些古老的宗族最初是部落酋长的宗族。不过,发展到那个时期时,他们的子孙早已是享有官职封地和俸禄的人了。此外,他们的子孙仍然能依照祖先曾担任过的官职来获得爵位,并享有要求以此作为分配俸禄标准的权利。这一原则与罗马贵族和俄罗斯公国贵族享有的原则毫无差别。

在中国的战国时代,某些宗族对很多高级官员的职位形成垄断。当然,这些宗族的世袭卡里斯马,都具有非常高的级别。不过,自秦始皇消灭了封建制后,即公元前221年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宫廷贵族才正式产生。也就是在与之时代对应的史书中的“赐爵”,即授予爵位的说法才首次出现 。而且,正是在秦始皇的统治时期,由于财政紧张的原因,导致了用货币买官(即以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任命官员的标准)的出现。基于这种情况,虽然等级的区别在原则上依然得到了维持,但是事实上世袭的卡里斯马制已经遭到了破坏。

根据史料记载,明惠帝建文元年,即1399年,曾有遭到贬官成为“平民”的情况。可是,由于时代不同,条件发生了改变,所具有的含义自然也发生了变化。在封建时代,分封采邑的制度适合世袭卡里斯马的等级阶层。封建制被废除后,开始向官僚制过渡。于是,迅速形成了与世袭卡里斯马等级阶层相适应的俸禄制度。在秦朝和汉朝的统治时期,官职沿用了战国商鞅制定的“20等级爵位”,俸禄等级依照货币俸禄和实物俸禄被固定为16个等级。这种制度的确立,就标志着封建主义的全面瓦解。

在过渡阶段,在官职方面呈现出两类不同的等级,即关内侯与列侯。其中,关内侯在在20等级爵位中处于第19级,享受土地和俸禄,等级上低于最高等级的列侯。而列侯(即彻侯,因避汉武帝刘彻的名讳,改称通侯,后改称列侯),由于位列最高等级,可长住京师,并享有封地,还拥有依规定征收租税的权利。简单地说,关内侯是享受土地俸禄职位,列侯是享受租税俸禄职位。很显然,关内侯完全是封建时期旧封地的继承者,而列侯则体现了对农民的统治。这两种官职存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直到骑士军被取代(首先取代它的是隶属于诸侯的军队,而后被皇帝的常备军队取代。后者的士兵多是被征召的农民,经过了正规的训练)才消亡。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西方的封建制度进行比较,两者虽然在内部存在不同,但从表面上来看,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相似。对于那些因经济或是体质问题,无法履行兵役的人来说,根本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利。在这一点上,全世界的情况都是如此。而且,这种现象的出现肯定早于封建制度的形成。在周朝,君主会在进行战争和实施重大的刑罚前先询问“百姓”(具有武装力量的宗族)的意见。这应与征兵的正常情况相符。或许,在战车出现后,上古时期的军队制度由于受到了冲击才被废除。于是,导致了世袭卡里斯马的封建制萌芽的出现。而后,又扩展到了政治体制中的官职。关于行政组织方面的内容,我们所引用过的文献中,历史最悠久的就是《周礼》。这本书向我们呈现出了一种国家制度。它极具公式化和理性化,官员是它的领导者 。由各类官员对灌溉、制造丝织物、等级征兵、统计、仓库储藏是它建立的基础。但是,要想让这种国家制度付诸实施似乎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据史料记载,只有处在各种诸侯国激烈竞争的状态下,这种体制才具有合理性。

可是,人们总是认为,在封建时代以前,应该还存在过家长制的时代。这种家长制的时代,类似于埃及的“旧帝国”时期 。在中国和埃及,主管水利和工程的官僚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皇家的庇护。而且,毋庸置疑的是这种官僚制度非常古老,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它存在的那一刻开始,战国时期的封建性质就处于它的掌控之下。与此同时,它还使得士大夫阶层进入了官僚体制,并使其思维模式中融入管理技术和功利主义。即便如此,政治封建制度的统治仍然长达五百多年。

从公元前9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各个封地国家都处于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状态。在相关的史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封建时期的情况。在这一时期,宗主是周王,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在他面前,诸侯要下车行礼。对于那些财产和政治权力,只有他赏赐的才具有合法性。诸侯们要向他朝贡,但是,由于朝贡源于诸侯的意愿,这使得周王的权力遭受了持续的削减,并导致周王对这种朝贡产生了依赖,使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周王按照等级对诸侯进行分封,他只和诸侯打交道,与诸侯下属的封臣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史料,封地最初的形式是交给诸侯看守的城堡,而后,城堡作为赏赐,成为诸侯的采邑。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像秦国就是这样形成的。

当子孙需要继承诸侯的爵位时,依照理论应当向宗主重新提出申请,宗主在经过考虑后作出裁决,选定合适的继承人,并赐予封地。而且,根据史书上说,诸侯在这方面的意见要高于皇帝。而且,骑士所得到的采邑的面积变化很大。据史书记载 ,采邑的面积应当在1万亩—5万亩(相当于526—2630公顷)以及100—500个居民。而且,1000个人相当于1辆战车是一种普遍情况。还有资料显示,公元前594年的时候,四个无法确定规模大小的百姓聚居点要向国家提供144名士兵。后来,通常情况下,一些规模较大的百姓聚居点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战车、士兵、马匹以及相应的饲料。最初,征召战车和士兵,后来为军队补充兵员、征召劳役和实物,再接下来是征收货币赋税。很显然,这种封建时期摊派的做法一直延续到了后世,并应用于征收税收、分配徭役以及征兵等方面。相关内容,我们会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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