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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淫秽品与公民权利

小说: 李银河说性      作者:李银河

同西方国家在开放与禁制淫秽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的情况不同,禁制淫秽品的法律在中国从来是“没有争论”的,而且被认为是最“得民心”的。

据报载,陕西延安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进入一居民张某家搜查“黄碟”,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冲突,后张某被警方带回派出所。在前些年,某地还发生过公民因在家里集体看“黄碟”而被逮捕判刑的案件。

同西方国家在开放与禁制淫秽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的情况不同,禁制淫秽品的法律在中国从来是“没有争论”的,而且被认为是最“得民心”的。如果说权力对人的禁制在别的问题上不免有点心虚气短,在禁毁淫秽品问题上却一向是理直气壮的。人们从来不曾想到,禁制淫秽品这件事本身有什么问题(违宪问题),有什么值得争论的地方。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制造、贩卖、传播淫秽品的条文与《宪法》中关于出版自由的条文有矛盾。这种情况同西方反淫秽派与言论自由派所面临的情况有近似之处。言论自由派对主张禁毁淫秽品一派所提出的主要批评就是,他们这样做是违反《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的。既然《宪法》给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应当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这一自由权利,如果《宪法》与《刑法》有矛盾,就应当或者修改《刑法》,或者修改《宪法》。如柒不加修改,执行起来难免会出偏差。

中国人几千年来一直习惯于人治,不习惯于法治,在法管人还是人管法的问题上,一向习惯于人管法,不习惯于法管人。因此,在许多人心目中,法律条文是可以说了不算的,事实上也常常是说了不算的。中国法律这种可悲的地位表现在一个因为在家里看淫秽录像被判刑的公民那里,就是他根本想不到去拿《宪法》来保护一下自己的权利。他不知道按照《宪法》的规定,他原来是有权利做这件事的,他也不相信他引用《宪法》条文就真的能够保护自己不被违宪判罪。这就是中国《宪法》在涉及淫秽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是令人厌恶的,比如说观看淫秽品(黄碟)。这种事不大体面,层次较低,为趣味高尚一点的人们所不齿。但是厌恶不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趣味和道德不关法律的事。有人愿意过趣味高尚的生活,听髙雅的音乐,看高雅的绘画,读高雅的书,他们当然有权利这样做;有人愿意过趣味低下的生活,听淫秽的音乐,看淫秽的图画,读淫秽的书,他们也有权利这样做。所谓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人有选择高雅的权利,也有选择淫秽的权利。如果不给人选择的权利,就没有自由可言。

事实上,如果你来到中国的某个小城小镇,淫秽品随处可见,淫秽书刊录像比比皆是。这证明了两件事:第一,选择不高雅、不体面的生活的人很多。第二,关于禁止制造、传播淫秽品的刑法条例在那里并没有实行。但是,淫秽品的泛滥并不能证明《宪法》关于出版自由的条款起了作用,因为每当“扫黄”一来,这些淫秽品还是要被藏起来,等到风声一过,再偷偷摸摸地摆在柜台底下卖。中国人不知道自己按照《宪法》的条文,也像丹麦公民一样,可以在一家书店光明正大地买一本淫秽杂志,买一盘淫秽录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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