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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如何正确看待同性恋

小说: 李银河说性      作者:李银河

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

在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错误观念方面影响最大的思想恐怕非福柯莫属。他的思想和著作不仅更新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而且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福柯论述过人类性活动史上的一种做法广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不允许非繁殖活动的性的存在,排斥不郑重的快感,削减或排除不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同性恋倾向正是被排斥的非生殖性性行为中首当其冲的一项。

福柯对西方的性发展史做了深刻的研究,认为西方社会目前对同性恋的拒斥态度并非古而有之,也非一以贯之,而是近一百多年才变得很严重。当今社会的同性恋概念和“变态”概念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同性恋作为一个名词被创造出来晚到19世纪下半叶直到1869年,德语中的同性恋这一术语才在这个意义上被创造出来。由于科学特别是职业神经病学的发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同性恋行为被病理化,那些有此类活动的人成为越轨者、堕落者、性倒错者,换言之,直到此时,他们才被称为“同性恋者”。

福柯在《性史》一书中花费了最大量篇幅加以论述,而且其观点最为新颖和引人注目的,是对希腊人的性观念与现代西方性观念之间巨大差异的发现和阐述。他指出,在希腊社会巾的同性恋概念与现代迥然不同。希腊人并没有把对同性的爱与对异性的爱视为对立的事物,视为两种互相排斥的选择,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类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那种使节欲的、有自制力的人与耽于快感享用的人加以区别的东西,比起那使众多最令人向往的快感的种类各不相同的东西,要重要得多。换言之,在古希腊人那里,节欲与纵欲的区别比起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别要重要得多。这一点同东方传统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同西方现代性观念却十分不同。福柯说,偏爱少男还是偏爱少女,在当时仅仅被看做是性格上的特征,而不是两类具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的特征;欣赏男童与女人,并不构成将个人加以区分的两种类别范畴;偏爱男风的男子并不认为自己与那些追求女人的男子有所不同;希腊人从不会这样想问题,即一个男子为了去爱另一个男子,吋能要具备一种迥然不同的天性;他所需要的与其说是另一种天性,不如说是另一种风格。

福柯对古希腊人及其性风尚的发掘和阐述的另一角度集中在其美学特征上:“照他们的思维方式来看,人们之所以可能对男人或女人产生欲望,只不过是天性植于人心之中的那种对‘美’的人的欲望使然,不管其性别如何。”像福柯这样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爱欲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共鸣。例如,莱文森指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别不吸引彼性别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角色认同上可以认为是中性的。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思想,他曾指出:“古代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中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纵容其活动。”

在福柯对同性恋的论述中,古希腊罗马的情况常常与东方社会的情况相提并论,作为西方现代状况的对立面。最早涉足对东方同性恋现象的观察和报道的理查〃波顿爵士认为,在中国、

日本、土耳其、南洋群岛各国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美洲居民中,同性恋活动相当普遍,具有地方特色,大多被视为“小小不言的过错”。他认为,同性恋的盛行是因为在这些文化中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常常混淆不清。30年代到过中国的一些西方观察家也得到类似的印象:中国的公众舆论对同性恋完全冷淡,根本对它毫不在意,由于它似乎能够愉悦伴侣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出于自愿,那它就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风尚、行为规范的演变,也由于上述思想的影响,一种全新的性观念正在兴起,那就是更看重人,看重美本身,而不是看重性别。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这种观点的基调是: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牛活方式。

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西方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例如在英国,就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福斯特、沃尔夫,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不仅同性恋有危险,就连像罗素这样的人都会由于一般地对性表示赞许态度而招致麻烦。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的传播和60年代开始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性倾向有了更大的容忍度。一项对321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自身及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交过同性恋朋友等。可以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中,人们变得越来越宽容,这是一个基本的

趋势。

在美国1977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43%的人接受同性恋;47%的人仍然坚持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其余10%的人没有表态。在1983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已有6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有32%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看待。根据1996年的一项调查,有84%的受访者支持同性恋在就业上拥有平等权利;80%的民众认为同性恋者在居住问题上应被平等对待;然而,在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有58%的民众持反对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此举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45%的受访民众说,他们比较不可能支持赞同同性恋享有各种权利的政治候选人,但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说,他们比较拥护持有这种立场的候选人。198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法国青少年对同性恋的态度不确定,回答大多为“不知道”、“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我没这种经历”等,那些有观点的人大多是接受态度。在同性恋问题上,道德谴责基本消失了。

从前面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越来越宽容。然而,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者对自身的评价也有了很大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髙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道:“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某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艾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1983年,一位美国牧师甚至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在我国的某些报刊杂志上,有人将同性恋与吸毒、卖淫、赌博并列,称为“社会公害”、“伤风败俗的秽行”和“精神垃圾”。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同性恋恐惧症”还是理性的劲敌,要靠同性恋者和一般公众共同、长期的不懈努力才能最终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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